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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5号来信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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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亚娟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民养老金标准,与城镇职工退休工资增速一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印发了《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对全嘉兴市整个统筹地区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021年,《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委发〔2021〕1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领域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5号)下发后,在最关键的第4年,嘉兴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调整了城乡居保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为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起了兜底作用。目前,整个嘉兴市城乡居民收入比在全省排名第一,全国领先,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贡献了较大的作用。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其最重要的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既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蹴而就,也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 另:城乡居保政策和缴费标准由嘉兴市出台,医保政策由省级政府出台,县市只有执行权。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诚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建议!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桐乡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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