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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59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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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巍委员: 您在市十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灵活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目前我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以《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23〕26号)为总依据开展,其中对于C类、D类企业的用电用水差别化政策如下。 C类:1.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企业用水每吨提高0.3元;2.实施污水处理费惩罚性加价机制。对当年度列入C类的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吨加价0.6元; D类:1.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比照淘汰类相应电价,对当年度列入、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3元、0.4元;2.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对当年度列入、连续两年列入、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执行1倍、1.5倍、2倍的用水加价政策;3.实施污水处理费惩罚性加价机制。对当年度列入、连续两年列入、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1元、1.5元、2元; 目前绩效办正在针对新一轮评价办法进行修改,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形势及实际执行过程中镇街、企业的反馈意见,参考周边县市区相关规定,后续我们将围绕“灵活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制度”,针对C、D类企业,初步计划作以下几点修改。 1.根据《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4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4〕1号)及《嘉兴市2024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嘉亩均办〔2024〕1号)文件精神“各地应严格控制D类企业数量占比,原则上在5%左右”对D类企业的评价比例作一定调整。 2.增设差别化水电实施相关管理规定:对C、D类企业分类执行差别化水电措施,即对当年度C、D类企业只评价不执行水电差别化措施,但对连续三年内评级在B类以下的企业或连续两年评级为D类的企业继续执行水电差别化措施。进一步提振制造业企业发展信心,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同时提高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体系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3.细化占地15亩以上规下企业的否决条件:根据其亩均税收水平分级制定不列A、否决项,精准划分D类企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总结前几年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听取多方意见,结合经济形势及我市企业发展情况,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激发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共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0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桐乡市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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