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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11  09:19 来源: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梧桐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098291。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09室。

梧桐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17769648025。

现场接待:市区梧桐街道百桃工业园区兴百路11号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

附件: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建设公共事业项目需要,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兴顺路、南至兴百路、西至乌镇大道、北至兴园路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9日公布的《关于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6户,房屋用途均为工业,总建筑面积约6562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7月8日公布的《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工业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八、工业房屋的产权调换

根据《桐乡市国有工业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规定》(桐政发〔2018〕8号)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现有工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工业区准入条件。产权调换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土地置换位置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百桃工业园区原桐乡市方园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及桐乡市梧桐街道兴百路108号地块。

九、其他事项

(一)法律保障措施。被征收人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搬迁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计户标准。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

(四)权证注销事宜。办理房屋腾空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六)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