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4-14186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发〔2024〕28号 |
统一编号: | FTXD01-202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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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 为完善我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激发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4〕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19〕49号、嘉政办发〔2021〕5号、嘉政办发〔2021〕7号和嘉政办发〔2021〕1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按照“亩均论英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工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摆脱传统依靠消耗物质资源实现增长的路径依赖,树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价值追求,形成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和创新引领的发展导向,通过绩效综合评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所有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和占用工业土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总量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2.规模以上印染企业以单位排污总量税收替代单位排污总量工业增加值,其他指标不变;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占用工业土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之和,各指标基础总分为一百分。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单位排污总量工业增加值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最低为零分。 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当年度企业单耗不降反升且高于行业平均值的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指标得零分,排污总量为零的企业单位排污总量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基本分。 2.指标权重设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占比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总量工业增加值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增加值率占5%,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占5%; (2)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单位排污总量税收占25%、亩均税收占2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占比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增加值率占5%,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占5%;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占用工业土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亩均税收占10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80万元,单位能耗(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2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5万元/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4.0%,单位排污总量(吨)工业增加值700万,增加值率基准值为评价年度企业所属行业中类增加值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6万元,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单位排污总量(吨)税收60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占用工业土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不设基准值,按亩均税收从高到低排序。 三、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当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评价分为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含占用工业土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两个类别。规上工业企业按纺织服装、皮毛皮革(皮制品)、印染、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造和其他等六大行业进行排序,按行业分成A、B、C、D四类,规下工业企业(含占用工业土地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按亩均税收指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规上A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企业。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综合效益与贡献有待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30%~7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65%(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整治改造类。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5%(含)~25%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含)~35%的规下企业。 (四)D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最后5%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最后5%以内的规下企业。 四、调整规则 (一)调档。 降档。对存在以下某种情况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除D类以外)降一档(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1.评价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或者被省级、嘉兴市级领导批示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企业;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3.评价年度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一万元(含)以上的; 4.列入全市“高耗低效”整治提升但未实施的企业; 5.不符合工业厂房租赁规范指导操作流程的企业。 (二)加减分。 加分: 1. 属于评价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10%再进行评级; 2. 人才奖励加分:新引进全职青年博士5人以上或新引进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认定的到岗人才的企业,在原得分基础上提升5%再进行评价; 3. 评价年度评定为未来工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的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10%再进行评价; 4. 对评价年度规上工业产值,规模2000万元至1亿元,增速超过25%的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5%再进行评级;1亿元以上,增速超过20%的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5%再进行评级; 5. 评价年度入选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5%再进行评级; 6. 评价年度“壮腰工程”达标的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10%再进行评级; 7. 规上工业企业年实缴税金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评价年度全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得分提升1%,最高不超过10%; 8. 规下工业企业年实缴税金总额超5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评价年度全市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50万元部分每增加50万元得分提升1%,最高不超过10%。 以上各项加分如有企业符合多项条件的,总加分比例不超过20%。 减分: 1. 连续两年无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降低20%再进行评级; 2. 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降低10%再进行评级。 (三)否决。 对存在以下某种情况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1.占地15亩(含)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评价年度全市企业平均水平的规下企业(所在地块上有规上承租企业的除外); 2.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含)的企业; 3.因数据造假被立案查处并因数据造假影响绩效评价定档结果的企业。 (四)豁免。 对以下几类企业不列为D类: 1.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 2.评价年度实施“零土地”技改项目,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3.所在地块上有承租企业评价年度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4.根据省亩均办(省经信厅)文件精神,对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等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不列入D类企业,具体以省亩均办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年度工作要点相关文件为准。 (五)其他。 占地15亩(含)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评价年度全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规下企业(所在地块上有规上承租企业的除外)不列为A类。 具体加分企业名单,由企业提出申请,开发区、各镇(街道)审核确认;降档、减分、否决、豁免涉及企业名单由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五、结果应用 对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2.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用气需求; 4.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优先安排,并适度给予利率优惠; 5.优先支持A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的补助比例; 6.优先推荐A类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二)B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3.支持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适度支持; 4.支持开展环境资源要素交易; 5.优先支持B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 6.优先推荐B类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三)C类企业(整治改造类)。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禁止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一律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的准入; 2.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用能总量指标和污染物总量指标; 3.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方案时,作为控限电对象; 4.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企业用水每吨提高0.3元。涉及到多家企业共用水表在同一水表户号下的,也按此规定执行。若企业在执行期内过户,则按原户继续执行; 5.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处罚; 6.实施污水处理费差别化加价机制。对当年度列入C类的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吨加价0.6元;涉及到多家企业共用水表在同一水表户号下的,也按此规定执行。若企业在执行期内过户,则按原户继续执行。污水差别化水价政策参照执行; 7.建议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从严掌握和控制,转型升级项目除外; 8.按照不高于9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优惠政策。《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桐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桐经信〔2023〕152号)严格参照执行。其他条线财政奖励政策是否参照执行,由各条线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办法中未明确的,可不参照执行。 (四)D类企业(落后淘汰类)。 1.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方案、节能降耗综合实施方案时,作为重点控限电对象; 2.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比照淘汰类相应电价,对当年度列入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3元;对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4元,涉及到出租方企业和承租方企业在同一用电户号内的情况,也按此规定执行。若企业在执行期内过户,则按原户继续执行。若有两家以上D类企业在同一用电户号内但加价金额不一致的,按相比较高的加价额度执行; 3.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对当年度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1倍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1.5倍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2倍的用水加价政策。涉及到多家企业共用水表在同一水表户号下的,也按此规定执行。若同一水表户号下的两家及以上共用企业列入D类评价等级连续年数不同,则加价政策从高执行。若企业在执行期内过户,则按原户继续执行; 4.实施污水处理费差别化加价机制。对当年度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吨加价1元,对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吨加价1.5元,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吨加价2元;涉及到多家企业共用水表在同一水表户号下的,也按此规定执行。若同一水表户号下的两家及以上共用企业列入D类评价等级连续年数不同,则加价政策从高执行。若企业在执行期内过户,则按原户继续执行; 5.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削减年度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依法处罚; 6.建议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逐步实施退出政策; 7.不得享受除兼并重组外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8.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六、动态管理 (一)对以下四类企业评级结果为A、B类参照A、B类企业政策执行,评级结果为C、D类不执行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1. 所占用用地全部为新供地五年内(原则上以初始出让合同为准,特殊情况以实际占用土地时间为准)的企业; 2. 评价年度新进规上的企业(由统计局提供); 3. 评价年度实施“零土地”技改项目,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4. 所在地块上有承租企业评价年度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二)对实施兼并重组的困难企业和已与开发区、镇(街道)重新约定并已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经信局核实认定后调整差别化措施。 (三)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下一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评级。同时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经信局核实认定后,给予调整。 (四)为进一步提振制造业企业发展信心,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对C、D类企业分类执行差别化水电措施,即对当年度C、D类企业只评价不执行水电差别化措施,但对连续三年内评级在C类、D类的企业或连续两年评级为D类的企业继续执行水电差别化措施。 (五)涉及工业园区有机更新方面专项政策依据市政府相关办法执行。 (六)不符合工业厂房租赁规范指导操作流程的承租企业,其当年度经营数据不纳入宗地主企业绩效评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发挥好协调推进作用,由经信局负责统筹和协调解决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的具体问题。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配强工作力量,增强主动性,确保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发改局负责核准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名单; 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结合部门职能,于每年5月30日前将相关指标数据录入“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系统。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评价,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名单,并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奖励政策和差别化政策; 科技局负责核准录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工业用地调查数据,定期更新提供新供地企业清单;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核准录入企业排污总量指标数据(企业排污权持有量),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企业名单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企业名单,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差别化政策;提供全市印染企业名单; 统计局负责对调查企业进行行业分类,并核准录入企业研发投入、营业收入、能耗、增加值、职工人数等数据,核准录入当年新进规上企业名单; 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准录入发生较大以上或者被省级、嘉兴市级领导批示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名单; 建设局、水务集团负责核定企业用水、排污等相关指标。水务集团负责核实企业水表信息及辖区内差别化水价、差别化排污费用的收缴落实工作;濮院工业净水厂负责做好辖区内用水企业的差别化水价收缴工作;申和污水厂负责做好辖区内排污企业的差别化排污费用的收缴工作; 水利局负责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进行审核,对C、D类企业从严控制取水计划量,并对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依法处罚; 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准录入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企业名单; 税务局负责核准录入企业税收数据;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准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和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名单,负责对开发区、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审核; 供电公司负责核准录入企业用电户号以及用电量数据,并负责向省、市报备C类、D类企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抓好收缴落实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名单,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桐乡监管支局负责落实A、B、C、D类企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开发区、各镇(街道)负责确认企业的相关指标数据、降档企业、当年度新进规上企业、新供地五年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困难企业、已与主体单位重新约定并已实施改造提升在约定期内的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区)内个体工商户等名单,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在机构改革后,相应工作职责由改革后部门承担。 (三)做好基础工作。加快构建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数字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绩效评价工作的精准度和智能化程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好基础台账,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开发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绩效综合评价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企业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销售、税收等数据的准确无误。对有异议、有争议的事项,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的工作,评价结果要及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的知情权,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厉处置,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指导帮助C类、D类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督促企业进行自查问题、自我整治、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加大对C类、D类企业中违法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企业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强化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对开发区、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监委、督考办要加强对开发区、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 (六)加大宣传力度。开发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绩效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八、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则。 (二)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三)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26号)同步废止。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 1.“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 2.其他: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3.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合并计算亩均税收。(由市发改局核准企业名单) (二)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自然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 (四)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计算方法:工业总产值=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需企业在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 (五)研发投入:指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本的简称,指为增加人类知识总量以及运用知识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性,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成本。 (六)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七)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八)排污权指标持有量:规上企业排污权指标持有量,按实际购买的涉水排污权指标量计算。 (九)平均用工人数:指报告期企业平均实际拥有的、参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 (十)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占地面积 (三)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占比(单位:%)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占比=研发投入/营业收入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五)单位排污总量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总量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排污权指标持有量 (六)单位排污总量税收(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总量税收=实缴税金/排污权指标持有量 (七)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平均用工人数 (八)增加值率(单位:%) 增加值率=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 (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单位:万元)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十)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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