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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办公地址:桐乡市校场东路170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73-88131887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本机关机构概况、领导信息、内设机构、工作职能、工作规则等;

(2)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规划、统计信息等;

(3)本机关业务范围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情况;

(5)行政机关依法依职办理的各种服务项目;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本机关相关具体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8)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本机关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11)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1、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2、使用方法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导航类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类目对应的目录列表,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关键字查询:输入关键字,与关键字匹配的目标项会被列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目录项都会被列表显示出来,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四)公开形式

1、公开途径: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桐乡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桐乡”之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tx.gov.cn);

2、查阅场所:申请人可以到桐乡市各个伯鸿城市书房查阅相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现场领取)。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受理地点: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校场东路170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8131887

传真号码:0573-88131887

邮政编码:3145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提出申请,同时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校场东路1700号。

联系电话:0573-88131887

传真号码:0573-88131887

邮政编码:3145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tx.gov.cn),选择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根据指南提示,填写申请表。

联系电话:0573-88131887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已将市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纳入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提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