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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58235/2024-142508 发布机构: 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9-29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桐科〔2024〕40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科创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  09:05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桐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调整为《桐乡市科创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桐乡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2024年9月29日                    


桐乡市科创企业贷款支持计划

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科创企业融资环境,强化对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确保科创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创贷款”)高效规范运作,根据《嘉兴市科创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嘉科金改领办〔2022〕7号)、《桐乡市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桐政办发〔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科创贷款服务对象为本市纳入嘉兴市科创企业培育库的全部初创期、成长期企业、部分成熟期企业及本市取得二级及以上BM资质的JMRH企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科技局、统计局联合确定发布,每半年动态调整一次。

三、科创贷款通过“梧桐树”中小微企业担保服务平台实施,贷款种类包括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由诚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单户贷款担保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同时鼓励合作银行积极探索其它融资创新产品,为科创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

四、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科技资金放大效用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科创信用贷款产品,信用贷款单户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出资设立总额5000万元的科创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追加风险补偿资金金额。

五、金融机构需向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合作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登记为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需对承担科创贷款业务承诺以下事项,并积极争取上级行的各种政策、资源等支持桐乡开展科创贷款:

(一)贷款品种。分别为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金额占比不得低于该贷款机构总科创贷款的20%。

(二)贷款利率。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70基点;信用贷款利率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三)贷款金额及家数。原则上准入银行年末贷款余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贷款家数不低于10家,其中当年新增首贷企业不少于2家,相关数据以系统统计为准。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少于一年,鼓励银行发放三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

(五)风险管理。合作银行要提高科创贷款风险容忍度,原则上高于其他贷款风险容忍度3%以上,上级银行同意并支持本级银行开展科创贷款业务。

(六)信息沟通。诚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定期向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科技局报送贷款台账,全面反映科创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情况。

(七)考核评价。配套出台《桐乡市科创金融合作机构考核办法》,由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发放贷款金额、企业数量、首贷户、信用贷款比重等。考核不合格的银行退出合作名单,三年内不再合作;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对当年科创金融贷款月均贷款余额部分,给予最高2%的分档奖励,具体见附件。考核排名靠前的银行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中酌情予以加分。

六、合作银行的科创贷款不良率按该行对科创企业支持名单内企业发放两类贷款的上年末贷款总额为基数确定。当年科创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停止下年度合作。

七、担保贷款发生风险后,以风险损失的金额为分担基数,损失确认时间则以第一笔产生的风险贷款到期日起三个月为期。按照以下比例进行风险分担:放贷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由担保机构全额承担;放贷金额200万元以上,20%由合作银行承担,80%由担保机构承担。对于成熟期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实际代偿率超过成熟期企业担保贷款总额3%的,超过部分由财政通过风险补偿金补偿给担保公司;对于初创期成长期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实际代偿率超过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担保贷款总额2%的,超过部分由财政通过风险补偿金补偿给担保公司。若放贷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担保公司不得追加反担保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八、信用贷款发生风险的,以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限内利息为分担基数,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损失确认时间为法院作出判决后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一次执行终结后债务人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时,用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补偿相应损失的60%。

九、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对风险损失贷款实行“账销案存”,保留追诉权。成功收回部分,应按原分担比例划转相应机构或风险补偿资金。

十、制定考核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予以考核,重点考核担保金额、担保户数、支持首贷、户均担保余额等。根据考核情况,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费酌情予以补贴,具体见附件。

十一、因名单动态调整导致企业出库的,原则上给予企业在原有贷款到期后一年的过渡期。本实施细则修订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按照原实施细则执行,贷款到期后一年过渡期内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成熟期企业执行。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桐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细则》(桐科〔2021〕26号)予以废止。


附件

科创企业贷款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

其他条件

对银行补贴

对担保公司补贴(年)

首  贷

从未获得银行贷款,且企业为初创期或者成长期

/

合作第一个年度,按月均新增贷款给予1%的奖励;次年开始,按月均新增贷款给予2%的奖励,存量月均余额部分按0.5%奖励。

0.2%

初创期

嘉兴市科创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单

1%

成长期

/       

本市取得二级及以上BM资质的JMRH企业

成熟期

嘉兴市科创企业培育库中上年度营收5000万-1亿元

研发占比5%(含)以上

/

0.6%

嘉兴市科创企业培育库中上年度营收1亿元以上

研发占比6%(含)以上

0.3%

备注:1.首贷补贴可与初创期、成长期补贴叠加。

2.科技创新园区内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发生的科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可享受首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