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4-14583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12-28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发〔2024〕41号 |
统一编号: | FTXD01-2024-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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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2025年1月28日起施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桐政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桐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明底线”“划边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二)划定范围。 划定范围为桐乡市全域,包括3个街道[凤鸣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梧桐街道]、8个建制镇[崇福镇、大麻镇、河山镇、濮院镇、石门镇、屠甸镇、乌镇镇、洲泉镇]。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1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5.《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 1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17.《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18.《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 19.《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 20.《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 21.《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浙环函〔2022〕260号 2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 23.《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 2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25.《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2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 2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 28.《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浙林保〔2021〕75号 29.《“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30.《“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31.《“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 32.《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33.《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 34.《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段)建设保护规划》 35.《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规划》 36.《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37.《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38.《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嘉兴规划纲要(2020-2035年)》 39.《桐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40.《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桐乡规划纲要(2020-2035年)》 41.《桐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42.《桐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43.《桐乡市节约用水规划(2021-2035)》 44.《桐乡市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45.国家、浙江省、嘉兴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等 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桐乡市结合“三区三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最新成果,依法依规进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调整。更新后,桐乡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4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3个,总面积为44.05平方公里,占桐乡国土面积的6.06%;重点管控单元20个,总面积为227.40平方公里,占桐乡国土面积的31.26%;一般管控单元1个,总面积456.03平方公里,占桐乡国土面积的62.68%。 (一)优先保护单元。 桐乡市优先保护单元共划定3个,总面积为44.05平方公里。主要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涵养区、浙东北水网平原生态功能保障区等区域。 (二)重点管控单元。 桐乡市重点管控单元共划定20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和城镇建设集中区域。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10个,面积为129.47平方公里;城镇集聚重点管控单元10个,面积为97.93平方公里。 (三)一般管控单元。 桐乡市一般管控单元共划定1个,总面积为456.03平方公里,该区域以农居和农业为主导。 桐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长江流域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和太湖流域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针对大运河主河道两岸1000米滨河生态空间、2000米核心监控区,严格执行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和管控细则各项规定,严格落实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推进环杭州湾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落实环杭州湾城市群环境管控要求。优化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从布局上严格产业准入,引导重大平台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水、气、固废、温室气体等多领域减排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增强污染防治与碳排放治理的协调性。实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战略,推进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实现大运河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太湖流域控氮控磷,提升太湖流域水生态功能。加强对环杭州湾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物的管控。深入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降低污染预警启动门槛。 (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及环境质量目标,建立桐乡市24个环境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详见附表1。 附表1:桐乡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附表2:工业项目分类表 附图:桐乡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