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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15K/2025-00907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1-0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文件编号:
张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5-01-07  16:07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 三 人:某羊绒工厂店。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12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号在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购买到的百分百羊绒衫有异味,合格证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安全类别,执行标准适用错误等,执法人员11月8号在平台回复本人,经查,我局组织人员前往第三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未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存在,拨打登记注册信息中的经营者电话无法接通。因被举报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查寻,对举报单指向的违法事项现场无法进行核实,故决定中止调查,同时于2024年11月8日将其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过后你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如你有被举报方的其他联系方式请及时提供,你提供后我们将重启调处程序。执法人员没有联系本人询问被举办方有没有联系方式,没有询问订单号上面有没有商家联系方式和地址,抖音入驻平台商家还在售卖该产品,被申请人也没有让平台去封禁商家店铺,经本人送检商家销售的百分百羊绒衫实际是羊毛衫,商家伪造产品合格证,和水洗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执法人员不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被申请人辩称:一、本复议件的基本事实及经过。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模块对第三人某羊绒工厂店提起举报,举报内容为,10月29号本人在抖音入驻商家那里给家人购买的百分百羊绒衫,到货以后拆开发现有异味,随后查看合格证发现该产品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安全类别,执行标准适用错误等问题。

对于该举报,我局作为被举报方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具有管辖权,于2024年11月7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找到被举报方,多次联系登记注册信息中的经营者电话均无人接听,当日经第三人登记所在地的桐乡市某社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中队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被举报方并未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某处开展经营活动,也未找到其经营者本人。因此,我局于11月8日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

因被举报方无法查寻,已被我局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移出而对举报事项无法调查核实,故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答复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原因:经查,我局组织人员前往被举报方的登记住所,现场未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存在,拨打登记注册信息中的经营者电话无法接通。因被举报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查寻,对举报单指向的违法事项现场无法进行核实,故决定中止调查,同时于2024年11月8日将其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过后你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如你有被举报方的其他联系方式请及时提供,你提供后我们将重启调处程序

因被举报方无法找到,对举报事项无法核实取证而无法予以立案,待其向我局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时我局会对该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故我局对此举报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被举报方列入经营异常情形进行公示,并向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已经尽职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调处行为在程序、实体上均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人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自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投诉105次、举报48次,其可能向商家索要赔偿未果而利用平台进行投诉以给监管部门和商家施加压力,更利用行政复议门槛低的条件,滥用行政复议救济权,维护所谓的“自身合法权益”。这种轰炸式投诉举报、复议以极大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结合((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涉嫌并非出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轰炸式投诉举报、复议牟利,故认为申请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原则。法律鼓励、保障公民投诉举报权的实施和实现,但是公民应正确合理使用这项权利,促进行业的提升,而不应该通过投诉举报谋求个人创收。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情况回复。

第三人:未在审理期限内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本机关查明: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第三人提起举报,称10月29日在抖音店铺购买的100%羊绒衫存在有异味、合格证上标识不全、执行标准适用错误问题。11月7日,被申请人赴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迹象。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购买记录、案涉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赴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经营痕迹且无法与被第三人取得联系,已将第三人列入桐乡市经营异常名录,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11月7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后于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