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2HL/2025-129466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5-02-07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财发〔2025〕15号 |
桐乡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浙江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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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浙江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25〕1号)、《桐乡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桐财发〔2017〕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浙江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2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正科级及正科级以上(实职)可以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原则上应两人住一间,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省限额标准“其他人员”档。
桐乡市财政局 2025年2月7日
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24〕43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县、容城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人员900元/人·天、厅级人员550元/人·天、其他人员450元/人·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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