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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15K/2025-139045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4-30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文件编号:
谢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5-04-30  15:56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XXXXXXXXX),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11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电动车载人系当事人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被载当事人年龄虽已超过12周岁,但是体重较轻不足90斤,远不如12周岁的孩童,并且当事人采取双方都佩戴头盔的安全措施,低速谨慎驾驶。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已经深刻认识错误,且双方当事人尚为学生无稳定收入,恳请根据比例原则,撤销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改为口头警告,批评。

被申请人辩称:一、对申请人谢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10月22日上午,申请人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桐乡市某街道国道某立交桥处,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桐乡市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后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谢某本人陈述与申辩、现场执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整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对申请人谢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10月22日上午10时52分许,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民辅警在桐乡市某街道国道某立交桥处执勤时,发现申请人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执勤人员拦停后,由现场民警张某通过视频远程执法的方式连线民警田某。民警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告知申请人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及罚款数额,申请人谢某对该违法行为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申请人谢某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谢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当场罚款二十元。申请人谢某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谢某。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谢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申请人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答复单位认为,2024年10月22日上午,申请人谢某因实施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辅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通过视频连线另一民警开展当场执法处罚。答复单位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答复单位对申请人谢某作出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文书编号:XXXXXXXXX)。

本机关查明:2024年10月22日10时52分,被申请人在桐乡市某街道国道某立交桥处执勤时,发现申请人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执勤人员遂拦停。现场民警通过视频远程执法的方式连线另一民警,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后告知申请人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罚款数额,申请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并于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后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11月18日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的意见。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同时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实施载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案中民警现场发现申请人违法行为后,向申请人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并连线后台民警共同执法,依照简易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XXXXXXXX)。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