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5-139442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司〔2025〕7号 |
关于修订《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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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镇(街道)司法所: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3.《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参考范本)
桐乡市司法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1
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指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法律专家,包括: (一)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顾问团; (二)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为行政机关单项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并明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身体条件和必备时间;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专业职称。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法律执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法学专家应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宣传、发布对党和政府不利的言论; (六)熟悉市情、民情、社情,了解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规则,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七)严格遵纪守法,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八)其他市政府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应当签订聘任合同,原则上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聘任法律顾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等方式确定。 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其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 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双方基本信息; (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保密条款; (五)聘任期限; (六)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本地区制定的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 (八)合同的生效、续签及解除;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尽责、敬业的原则,根据聘任单位的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日常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三)参与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四)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者指导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五)参与信访案(事)件、涉法涉诉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理; (六)代理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 (七)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参与法治培训活动; (八)提供征收、涉外、合规等专项法律服务; (九)聘任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获取履职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六)因履行职责,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或者协助; (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或者其他相关待遇; (八)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在涉及聘任单位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务中,不得作为与聘任单位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法律顾问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涉及利害关系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法律顾问应及时告知聘任单位并主动回避;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聘任单位利益的活动; (六)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聘任单位的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建议书,由本人签名或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负责。 (七)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所涉及的费用需要聘任单位开支的,法律顾问应当事先征得聘任单位同意。 (八)法律顾问对聘任单位的法律事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聘任单位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条款: (一)法律顾问在聘任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聘任单位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密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涉密信息,不得留存涉密信息的载体或者介质。 (三)未经聘任单位书面同意,法律顾问不得将获取的涉密文件或者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聘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交办或者委托法律顾问开展服务。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应当在工作安排上积极做好调整,优先满足聘任单位的工作需要。如确有工作时间冲突,在征得聘任单位同意后,法律顾问可安排其他律师提供服务。 聘任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决定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可以通知法律顾问参加,也可将相关事项交由法律顾问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对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聘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任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聘任单位和法律顾问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2. 被撤销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3.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 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法律顾问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5. 因其他严重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聘任单位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2.聘任单位逾期仍不向聘任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费用列入聘任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法律顾问报酬由日常工作报酬和专项工作报酬组成。日常工作报酬依据聘任合同确定。专项工作报酬由聘任合同约定或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聘任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方可续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印发的《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桐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工作考核。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1.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一次扣5分; 2.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出具法律意见的,一次扣10分; 3.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者指导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的,一次扣5分; 4.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参与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理的,一次扣10分; 5.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5分; 6.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40分) 1.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对文件中存在的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10分; 2.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对决策中存在的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10分; 3.在合同合法性审查中,对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10分; 4.在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中,对行政执法决定中存在的内容和程序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10分; 5.办理聘任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因审查不严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关提出问题的,一次扣10分;造成重大法治案(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每发现一起加扣10分; 6.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据等资料,造成灭失的,一次扣10分; 2.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 3.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4.以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的,一次扣5分。 四、加分项目(10分) 1.协助聘任单位开展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相关创新经验和做法在县级以上会议作发言交流的,每次加5分; 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聘任单位好评的,酌情加分。 五、一票否决事项 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从事有损于聘任单位利益的活动; 2.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3.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法律顾问扣分达到20分的,聘任单位应当告知法律顾问并督促其改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均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聘任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对法律顾问予以解聘。
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参考范本)
桐乡市XX局: 有关《XXXXXX》(以下简称《XXX》)收悉。鉴于律师仅收到《XXX》文本,没有相关背景资料即说明性材料,因此,仅对《XXX》文本提出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1.…… 2.…… ……
法律顾问:XXX(或盖律所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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