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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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钟天豪、黄然: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机关将你们住宅房屋装修拆除建筑主体结构案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号)以公告形式送达。请你们自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本机关综合执法中队(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领取该告知书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汤亚锋、杨波 联系电话:0573-88098717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0日
钟天豪、黄然住宅房屋装修拆除建筑主体结构案《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号)摘要
钟天豪、黄然: 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对你们涉嫌住宅房屋装修拆除建筑主体结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于2025年1月起,开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天元鸣望邸小区*幢*单元***室内进行装修。2025年1月3号,你们在装修过程中将飘窗敲掉一部分后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及时制止,并发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年2月26号,你们将飘窗修复完成,并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水泥质量检验报告照片。2025年3月11日,你们把该处飘窗全部拆除,拆除飘窗的位置位于主卧。 根据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提供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关于飘窗能否拆除的说明》及天元鸣望邸小区原设计单位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复函,认定天元鸣望邸小区的飘窗结构属于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不可拆除。 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规定。 鉴于你们拆除建筑主体结构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要求,本机关责令你们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们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们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们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汤亚锋、杨波 联系电话:0573-88098717 联系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综合执法中队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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