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5-139153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吴某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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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X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桐乡市XXX号地块,为查验自身信息,于2024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案涉项目的相关信息。 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答复书中载明:“4.关于你申请公开的XXX号地块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建设项目效果图、乌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无法提供。”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主管机关,上述申请事项属于其职责范围之内,其应当履行保存该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行为是属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的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最初获取并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公开案涉申请内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吴某某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4〕XXX号)第4项,并责令就该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5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桐乡市XXX号地块,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一、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三、《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四、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五、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 因部分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补正〔2024〕XX号),申请人未在收到补正告知后15日内补正相关内容。2024年9月29日,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24〕XX号)。 二、对于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1.关于申请书(1)中申请公开的“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因申请人未对具体年份作出补正说明,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告知项目建设时不存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无法提供。 2.关于申请书(2)中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无法提供。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提供《公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桐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扫描打印件各一份。 3.关于申请书(3)中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无法提供;但本项目存在相近信息即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提供包含申请人商铺位置的《桐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庆丰路商业项目(一期)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扫描打印件一份,内含《放线记录示意图》、《建筑红线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4.关于申请书(2)中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申请书(5)中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无法提供。 5.关于申请书(5)中申请公开的“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包含XXX号地块地理范围的《出让宗地界址图》、《地形图》打印件各一份,并告知申请人可来被申请人处查阅原图的联系方式。 6.关于申请书(4)中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包含申请人商铺位置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因《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因内容较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来被申请人处查阅及联系方式。 7.关于申请书(5)中申请公开的“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非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告知。 8.关于申请书(5)中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无法提供。但本项目存在相近信息即申请人购买该项目商场4层的平面图,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提供包含申请人商铺位置的《某某路商住项目1#商业综合楼四层平面图》扫描打印件,并告知申请人可来被申请人处查阅原图的联系方式。 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答复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三、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没有发现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并告知相关信息不存在,已履行了法定的职责,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项答复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4〕X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不具有撤销和重新作出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具体内容为:“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桐乡市XXX号地块,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一、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三、《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四、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五、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期间,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的意见。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及签收信息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申请材料邮寄签收凭证、《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补正[2024]XX号)及邮寄凭证、《延期答复告知书》([2024]XX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4]XXX号)及邮寄凭证、《公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桐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桐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路商业项目(一期)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出让宗地界址图、地形图、四层平面图、审批登记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经检索相关信息不存在后依法告知;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被申请人经检索相关信息不存在,但基于便民原则提供《公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桐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扫描打印件各一份;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被申请人经检索相关信息不存在,但基于便民原则提供包含申请人商铺位置的《桐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庆丰路商业项目(一期)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扫描打印件一份;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被申请人经检索相关信息不存在后依法告知;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被申请人经检索提供包含XXX号地块地理范围的《出让宗地界址图》、《地形图》打印件各一份,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被申请人经检索提供包含申请人商铺位置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因《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因内容较多,并告知申请人可安排查阅;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被申请人经检索相关信息不存在,但基于便民原则提供包含申请人商铺位置的《某庆丰路商住项目1#商业综合楼四层平面图》扫描打印件,并告知申请人可安排查阅。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4]X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9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9月29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10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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