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5-14084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5〕10号 |
统一编号: | FTXD00-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桐乡市服务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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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调整完善桐乡市服务业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关于调整完善桐乡市服务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服务业项目管理,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品质提升、管理规范”总体要求,根据桐乡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产业导向和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完善服务业项目控新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纯住宅及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除外,下同)、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优化项目管理。 1.总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增建设用地服务业项目,报桐乡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领导小组(市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排头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 2.总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增建设用地服务业项目,经主体备案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项目,经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后,报市发改局备案。 (二)严格产权管理。 1.商业、市场计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农贸市场、居住区商业配套建筑除外),项目不分割产权比例不低于50%。其他经营性用地项目不分割比例原则上要求不低于30%(按计容面积计算),在项目备案时予以明确。不分割产权部分,在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得办理转让。 2.全市现有服务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公告)及其他有效文件中已明确有不分割(自持)产权的,按原规定或约定执行。 3.各类不分割产权自产权证办理满规定年限后自动解除限制,原则上整体转让。 4.新建项目中有不分割产权的,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规划方案设计中设置不分割产权专篇,且必须标明不分割产权的具体位置、面积、比例,不分割产权位置要求按相对完整性原则划分,市发改局负责核定不分割产权位置、面积和比例。建设单位在测绘数据备案时,不分割产权部分应以幢或幢的用途为单位测绘为单一数据,并在测绘报告中注明不分割,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一宗土地上的不分割产权部分核发一本证书。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其产权证上注明不分割产权相关内容,并负责对不分割产权予以系统整体锁定管理。 5.新建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商办)的,可分割建筑面积。因招商和项目高效运营需要,经主体申请,单层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可以分割2张产权证,但每张产权证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三)加强综合监管。 1.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各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做好商办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作。对于同一宗土地上不分割产权房屋有多个登记单元办理的,或同一项目业主原已办理不分割产权多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首次、变更、转移)后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 2.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主体对属地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项目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各主体要加强对项目产出、企业入驻等的管理和引导,要加强对商办项目特别是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的监管。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建立风险预警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3.依法处罚违法项目。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处罚违法项目,推进协作机制建设,定期通报情况,健全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商办项目在设计、建设、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优化市委城市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会同项目所在主体,扎实开展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形成监管合力。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的专业市场项目,是指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的项目;商贸综合体项目,是指以大空间商业为主体,批发、零售贸易为主导,多种功能混合的建筑集合体的项目。 (二)本意见所指的不分割产权是指服务业项目中不可进行分割销售和分割转让的地上房屋产权(配电房物管用房等配套设施除外);不分割产权比例是指不可分割产权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商服总计容建筑面积的份额。 (三)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镇<街道>、平台)备案汇总表 2.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