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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时间: 2025-07-15  17:22 来源: 后勤办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键词】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基本案情、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5年7月3日,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的濮院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桐乡市濮院镇中兴南路156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联系到了当事人张某,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评析】

近日,桐乡市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张某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在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消防监督人员在对车主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当场对违规充停行为进行整改。并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