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2HL/2025-141868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财发〔2025〕114号 |
统一编号: | FTXD12-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桐乡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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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 根据《嘉兴市平台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市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嘉平联办〔2025〕2号)的要求,决定对《关于印发<桐乡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桐财发〔2020〕6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桐乡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商务局 2025年7月2日 附件 桐乡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做好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是指:我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扶持对象发放,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贷款。 经公开征集,我市合作银行为桐乡市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桐乡市支行和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第二章 实施组织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和合作银行建立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发放。 (二)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并于每年年初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当地合作银行提供上年度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详见附件1),同时通过电子邮件(zjnongdan@163.com)将电子稿抄送省农信担保机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基础数据的更新以上一年桐乡市规模种粮主体名单为准。 (三)市商务局。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四)合作银行。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凝心聚力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政策落实。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农业部门要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每一个规模种粮主体。合作银行要着力做好贴息贷款的产品设计,编印宣传手册,对贴息贷款的享受对象、优惠措施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推广,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并将办理地点落实在镇、街道一级,切实为种粮农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且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第五条 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 第七条 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浙江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第十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贴息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的确定。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桐乡市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详见附件1),合作银行或会同省农担公司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确定专人认真做好贷款贴息资金的核对工作,并于次年1月5日前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3),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间按规定可以享受的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申请及拨付。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和合作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在次年6月底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细则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与种粮主体其他涉及农业领域的利息贴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支付。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至借款人。 第十七条 督查和审计。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桐乡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桐财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桐乡市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 息贷款备选名单) 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3.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 桐乡市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粮食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杂粮杂豆等; 2.“种粮主体单位名称”一栏,填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 3.“证件号码”一栏,种粮大户填写身份证号码;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编号。 附件2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3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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