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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6)
发布日期:2026-08-05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机构信息:领导成员、机构职能、工作规则、下设单位、内设科室;

(二)政策文件:行政规范类文件、政策解读;

(三)规划计划:计划总结;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

(五)公告公示:许可审批公示等;

(六)税务新闻:工作动态;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八)税收统计:年度、季度税收收入统计;

(九)自身建设:政府采购;

(十)其他应公开事项: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公开的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桐乡频道(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col/col10032/index.html);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www.tx.gov.cn/col/col1570981/index.html);

2.办税服务厅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桐乡频道下载电子版或通过。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税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内容。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提交公开申请,也可以登录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在“政务公开”点击“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83 。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3)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51号(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14:00—17:30,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12366 

传真号码:0573-89382706

邮政编码:314500

3.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路261号)投诉举报;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上进行投诉举报。

四、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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