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2350/2026-1010523810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9-21 |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科〔2026〕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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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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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科技人才办公室、各镇(街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公室: 现将关于《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1日 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加速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据省及嘉兴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组建,研究开发内容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三)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1.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2.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提高科技成果的综合运用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推广应用。 3.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服务;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四)市科技局统一管理中心的建设。 二、备案条件与程序 (五)中心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规上企业按时填报统计报表,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总额达到500万(含)以上。 2.研究开发的主要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5.应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20%以上。 6.应具有固定场所和单独用房,具有一定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20万元以上)。 7.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 8.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按月导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依托企业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开展体系评价。 9.中心具备一定的外部技术支撑和依托,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10.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申报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六)中心备案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须填报《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和有关附件一式一份,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2.开发区、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提交备案的中心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等)。 3.开发区、各镇(街道)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书面集中推荐。 4.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 5.市科技局根据集中推荐名单,随机组织抽查复核,复核完成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发文公布。 (七)研发中心名称必须规范,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桐乡市+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三、运行与管理 (八)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九)开发区、镇(街道)每年对研发中心进行抽查,对无法正常运行的中心,予以撤消认定。 (十)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按时规范填报研发报表。 四、附则 (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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