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2350/2026-1010523806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7-29 |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科〔202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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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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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科技人才办公室、各镇(街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29日 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完善我市创新体系,根据《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管理操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本办法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合作共建类、独立法人企业类两类。合作共建类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与大院名校等签约共建的新型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类是指企业牵头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科研机构。 二、认定路径 (一)直接认定类。根据《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管理操作指引》,为嘉兴市科技局列统管理对象的。 (二)申报认定类。参考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三、申报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科研实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 (二)研发机构核心人才团队原则上持有股份或有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原则上高校、科研院所要出资参股且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科研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自然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五技”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技术股权投资收益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五)具有一支拥有核心技术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或高级职称的全职研发人员占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机构定位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研发机构以清单任务为牵引,采用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海外并购、国际合作等方式加强技术攻关。对具有明确替代目标、技术路线清晰、基础条件较好的“卡脖子”攻关任务,以择优委托或应急攻关等方式组织开展“卡脖子”问题和前沿技术攻关。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谋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提出重大技术创新方向,开展前沿技术研发。 (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鼓励建设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和科技贷款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 (三)推进创新力量协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创新。推动新型研发机构与院校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分工协作,加强与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协同联动,吸引国内外创新力量开展联合攻关,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圈。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孵化服务载体,加强资源开放共享,孵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服务市场化水平,为产业链中小微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化解决方案。强化新型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原创关键技术供给。 (五)促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合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国际科技合作节点,采取并购、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依托新型研发机构加强长三角创新资源整合,在主导产业等领域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六)培育引进高端技术创新人才。积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领军型创新团队等人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大力引进国际顶尖创新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人才,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广泛人才合作,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打造开放的人才生态圈。 (七)支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推进新型研发机构与平台的深度融合,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重点形成智能物联、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五、申报材料 (一)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二)机构基本材料。 1.机构章程。 2.管理制度及人才激励制度。 3.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需提供)。 4.营业执照、法人学历及职称证明,全职工作人员名单及研发人员名单(标注核心人才团队及高层次人才)、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学历及职称证明。 5.科研场所证明材料、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原值证明材料。 6.三年期建设规划报告及资金预算报告。 7.申报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如注册未满一年,可不提供。 六、认定程序 (一)直接认定类 嘉兴市科技局列统管理的,可直接认定,并由认定单位提交申请认定函,经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二)申报认定类 1.申报受理。常年接受申报,由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报材料,经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供现场查验。 2.评审论证。由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 3.结果公布。由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单位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核查处理,公示期满后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七、绩效考评 认定的桐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如未进行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纳统管理的,认定后申请纳统管理。待纳统后桐乡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参照嘉兴市纳统管理绩效考核结果。 八、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列入“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1.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的); 2.不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 3.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数据,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条件情形的。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备案。 九、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期已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申报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出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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