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2350/2026-1010523800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7-01 |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科〔2026〕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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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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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科技人才办公室、各镇(街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3日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省、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组织实施的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根据桐乡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法人单位承担实施,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四)项目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 (五)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的政策与制度,统筹规划项目的布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查、立项等工作。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依照本办法执行,立项文件和验收结果文件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回避。 二、项目申报 (七)项目申报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2.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和条件,项目实施与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3.申报单位近两年来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事件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4.项目负责人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要求。 (八)已立项为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统一格式,如实、完整填报项目申请表。 (十)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汇总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初审并汇总后,提交至市卫健局。 (十一)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集中立项的方式进行。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受理与立项 (十三)项目受理。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就项目申报单位在安全、环保、质量、税务、征信和工业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负责审查。 (十四)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各镇、街道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 (十五)项目立项。公示结束后,发布立项文件。 四、项目实施 (十六)凡立项的项目,由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 (十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 年,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放宽至3 年。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拟调整项目实施事项或终止结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备案。 五、项目验收 (十八)项目实施完成后需组织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结果证明或有验收专家组签字的验收意见)提交至市科技局。项目验收材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证明项目申请表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其他证明项目实施成效的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存档。 (十九)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 (二十)项目验收结论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公布项目验收结论。 六、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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