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26-1010559161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6-0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民〔2026〕49号 |
| 统一编号: | FTXD10-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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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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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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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办、财政办: 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强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保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21〕13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民儿〔2025〕16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通知》(嘉政民老〔2024〕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发放对象 1.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重残或患重病、罕见病儿童 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是指在册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或卫健、医保等部门认定的患罕见病的儿童。 4.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儿童 低保、低边家庭其他儿童是指低保、低边家庭中,除重残、患重病、罕见病以外的儿童。 5.其他家庭重残重病儿童 其他家庭重残重病儿童是指其他家庭的一二级残疾或者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者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儿童。 6.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上述困境儿童对象发放范围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 (二)资格认定 本文件规定中涉及的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死亡、失踪、失联等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当年度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人员。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发放标准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嘉兴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 2.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含最低生活保障金)。 4.低保低边家庭重残重病儿童年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含最低生活保障金)。 5.低保低边家庭其他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确定并不低于上年度发放标准。 6.其他家庭重残重病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确定并不低于上年度发放标准。 上述项目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上年度嘉兴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测算后另行公布。 三、资金保障与发放 1.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市财政纳入市儿童福利院年度预算。 2.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儿童,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保障标准,由市财政纳入市儿童福利院年度预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暂停发放。 3.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可至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参加高考复读的,第一年享受基本生活费,考上全日制院校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4.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统筹用好儿童督导员和村(社区)儿童主任等工作队伍,全覆盖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应享尽享。严格规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变更、退出审核,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落实按月动态管理,常态化入户走访排摸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变动情况,及时依规办理资格调整手续。深化儿童福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及时完成线上办理。严格落实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健全完善困境儿童档案信息台账,夯实精准帮扶基础。 本文件自2026年7月5日开始执行,原执行标准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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