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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07Q/2026-1010559278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8-1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14  11:20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激发社会公益活力,我市制定了《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工作持续深化,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供给多元公益服务、助力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项目规模扩大,原有资金使用规范已无法适应精细化管理要求。为健全资金全链条管理体系,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同步废止旧规,实现制度更新。


二、制定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及财政专项资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桐乡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七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资金属性与拨付规则。资金由市民政局统筹,以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为主,可整合社会资金,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登记类社会组织需具备独立账户和财务人员;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须委托合规登记组织代管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资金按项目协议分阶段拨付。

二是细化支出分类与标准。项目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项目管理费、不可预见费三类。业务活动成本为核心支出,含服务物资费、人员劳务费,明确社工、专家、志愿者等各类人员补贴上限;项目管理费不超总资金10%,不可预见费不超 8%,所有支出须据实列支、凭证齐全。

三是规范预算调整与结余处理。预算调整分级审批:单项费用调整≤10%的,机构内部审批后报备;调整>10%或突破人员、管理费用结构的,须报市民政局批准。评估合格及以上项目,结余资金(不超总额5%)可转限定性净资产用于同类公益项目;不合格或终止项目,结余资金全额收回。

四是划定资金使用红线。严禁违规发放现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列支机构日常开支等与项目无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确有必要的须单独报批。

五是强化监督与追责。项目信息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通过绩效评价、抽查审计等方式全程监管。违规使用资金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整改、停拨资金、追回款项、取消三年申报资格、纳入失信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与监管,覆盖所有获资助的社会组织。各镇(街道)本级公益创投可参照执行。


五、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乡市民政局

解读人:钱园园

联系电话:0573-8938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