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26-1010559242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8-03 |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民〔2026〕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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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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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办公室,各社会组织: 现将《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2026年7月31日
(试行)
为进一步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加强和规范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有效激发社会公益活力,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 本办法所称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是指由市民政局统筹管理,以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为主,可整合社会资金,专项用于经评审立项的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 (一)获得公益创投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实施方”)应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能力。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应开设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并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如委托代理记账,项目负责人须与代账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确保项目资金核算清晰、管理规范。 (二)项目实施方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须与一家登记注册且财务规范的社会组织(依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资金管理、责任承担。项目资金原则上拨付至依托组织账户,由依托组织按照本办法及协议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创投资金根据项目协议分阶段拨付,实际拨付金额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项目实施方(或依托组织)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信息。 三、资金分类及使用比例 (一)项目资金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三类。总预算及各分项预算应在项目申报时明确,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所有费用须据实列支、合理配比、规范使用,严禁简单顶格申报、虚高测算、结构性失衡。 (二)业务活动成本,指直接用于实施项目、达成项目目标所发生的核心费用,具体包括: 1.服务活动与物资费 用于开展项目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资、材料、宣传品购置,以及场地租赁、布置、设备租赁、活动餐饮(需符合厉行节约要求)等直接费用。此项费用不得低于业务活动成本的40%。支出需保留合同、发票、明细清单、活动方案、现场记录(含照片)等证明材料。 2.人员劳务与补贴费 (1)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性支出: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工作时间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业务活动成本的60%,须附劳务/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工资发放凭证、项目服务台账等证明材料。 (2)专家费:用于支付项目专业咨询、授课培训、业务督导、评估评审等工作的外部专家劳务报酬,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桐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桐财发〔2022〕8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须附会议通知、签到表、授课/督导纪要、发放签收表等证明材料。 (3)志愿者补贴与兼职人员劳务费:用于支付临时参与项目服务、非专职在岗人员的劳务补贴。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兼职人员劳务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或每人每小时不超过25元,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业务活动成本的30%。须附服务签到表、服务时长记录、岗位说明、发放签收表等证明材料。 (4)发放原则:本办法所规定的劳务费、补贴标准,原则上已包含人员交通、误餐、通讯等相关费用,不得另行报销或重复领取。所有人力成本支出应据实发放,不得预提。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利益相关方(如评审专家、项目监管方等)发放费用。 (三)项目管理费用,指为保障项目规范实施所发生的必要的行政、办公及支持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耗材、邮电通讯、银行手续费、项目专项审计费、项目税费等。此项费用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10%,实行据实列支、免票核算,不纳入项目专项审计范围。 (四)不可预见费,仅限项目服务实施过程中突发、不可预判的业务类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劳务、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8%。 四、特别规定 (一)公益创投资金原则上不得购置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12个月、具有实物形态的项目用资产,如电脑、打印机、专业服务仪器、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等)。确因项目必需且无法租赁、无法共享使用的,须在项目申报或预算调整阶段单独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购置必要性、数量、品牌型号、单价、总价、使用方案、后续管理与处置方式,经市民政局书面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列支。 (二)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1.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或变相现金补助(政策明确规定且项目目标包含的救助、补贴类项目除外,但须制定严格发放标准与程序); 2.偿还机构债务、支付罚款、滞纳金及投资理财; 3.缴纳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 4.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机构日常行政开支及人员薪酬; 5.其他与项目公益目标不符的支出。 五、财务核算与管理 (一)项目实施方(或依托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规范进行独立核算,对创投资金设立专项明细账,确保收支清晰、凭证齐全、账实相符。所有支出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项目实施方应按期向市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财务信息: 1.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中期明细表; 2.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终期决算表。 (三)项目实施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及本办法使用资金。预算调整实行分级审批: 1.单项费用调整幅度≤10%:机构内部审批,向市民政局报备; 2.单项费用调整幅度>10%,或预算总额调整,或涉及人员费用、管理费用结构性突破的,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市民政局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项目结余资金处理: 1.经终期评估验收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扣除已列支的10%项目管理费后,结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经申请并批准后可转入实施机构限定性净资产,优先用于同类公益服务项目,不得用于机构日常运行开支。 2.评估验收为“不合格”或项目被终止的,全部结余资金及违规使用的资金须按原渠道全额收回。 六、监督与责任 (一)项目实施方应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法脱敏处理。 (二)市民政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综合运用绩效评价、抽查审计、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过程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对违反本办法及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的组织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2.暂停拨付后续资金; 3.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4.取消该组织未来三年申请本市公益创投资格; 5.将违规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6.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镇(街道)开展的本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桐委社工办〔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中期明细表 2.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终期决算表
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中期明细表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财务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桐乡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终期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财务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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