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89W/2026-1010559913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9-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浙江省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4  11:48 浏览次数: 打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双碳”引领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大力推进新能源货车规模化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双碳”引领全面绿色转型需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为“十五五”发展战略任务,2026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推广新能源重卡具有降碳减排、物流降本、治理提效、产业提能的牵引性效应,能够有效降低交通运输领域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二)促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需要。2026年6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出台《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交规划发〔2026〕52号),明确提出到2030年,新能源重卡渗透率达到40%,保有量占比达20%左右的总目标,并强调要强化财政金融支持,要求各地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渠道,支持新能源重卡购置等。当前,我省新能源重卡推广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规模仍然偏小,亟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资金政策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出台《实施细则》,有助于加快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步伐,为交通运输结构持续优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破解规模化推广应用瓶颈需要。当前,新能源重卡在规模化应用进程中仍面临购置成本高、补能设施不完善、电池续航里程不够等诸多瓶颈。且纯新增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尚未纳入国家“两新”资金补贴范围。出台《实施细则》,正是破解上述瓶颈的有力抓手,通过资金补助有效降低企业购置成本,缩小新能源货车与柴油货车的价格差距,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于引导市场主体加快新能源重卡规模化推广应用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和补贴标准。《实施细则》支持范围为仅新购置的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宁波市可自行参照执行)完成首次上牌(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初次登记日期为准)并办理有效道路运输证的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已享受中央或省级其他资金支持的车辆不予纳入支持范围。本轮支持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中“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分车型每车补助3.5万-9.5万元。

 

(三)资金渠道。资金由省、市(县)共担,其中省级承担30%;市以下资金分担比例由市级确定。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为准)。截至下一年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下达时,未执行完毕资金额度将收回。

(四)资金申请。补贴资金“一次申请、两次发放”。申请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补贴的,由车辆所有人在政策实施期内,向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报《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取得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

(五)材料审核。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次审核;定期对车辆《道路运输证》注册满12个月以上的车辆进行第二次审核(车辆及所有人应与第一次审核时保持一致)。其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六)资金发放。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第一次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资金的50%;车辆《道路运输证》注册满12个月后,审核通过的,发放剩余补贴资金。如车辆首次注册后12个月内发生注销、转籍或过户,不再享受剩余补贴资金。

(七)支持范围及标准。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多头申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进行处置。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会同公安等部门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符合国家“两新”政策的应引导申请人优先申请国家“两新”补贴。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月报送进展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抽查。

三、解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解读联系人:潘棋棋

联系电话:0573-89387622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附表: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