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MB1602660R/2026-1010495172 | 发布机构: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2-2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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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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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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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为拓展农业生产主体融资渠道,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桐乡监管支局联合起草了《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我市设施农业正朝着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改造更新资金需求增大。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普遍缺乏银行认可的传统抵押物,导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大量投资形成的农业设施成为“沉睡资产”,制约了农业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旨在将已办理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备案的农业生产设施转化为有效的抵押资产,打通金融资源流向现代农业的“最后一公里”。 二、制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一)内涵和范围。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已办理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备案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种植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二)贷款条件。1.取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产权权属明晰,未进行过其他抵押,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合法处分权,且抵押物具备良好的流通变现能力;3.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设施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效材料。4.承包经营需提交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抵押则需提交土地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需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的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的,还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公司办理的,还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的强村公司办理的视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需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的决议。(三)贷款程序。贷款申请、贷前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 附件:《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一)内涵和范围。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备案,是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备案,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建设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二)备案条件。1.农业生产设施的产权归属明确,不存在任何纠纷。2.取得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3.农业生产设施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4.农业生产设施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要求,且审批主体与生产设施所有人一致。(三)备案程序。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村委会核实;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经管、产业、设施用地监管等条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公示;备案。 四、试行时间。自2026年3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解读单位。桐乡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联系电话:881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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