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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20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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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李四青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情形,于2026年07月14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桐市监强制〔2026〕146号),对当事人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146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并于2026年08月13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桐市监延强〔2026〕69号)。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EMS单号:XA8462140043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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