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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5-2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屠甸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屠政〔2023〕4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27  10:48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原文

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屠甸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屠政〔2023〕4号)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构改革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9〕9号)等要求,我镇202512月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废止文件1件,即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屠甸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屠政〔2023〕4号)

解读:《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解读单位:桐乡市屠甸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