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024G/2026-101056333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9-10 |
| 组配分类: | 桐政发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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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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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老镇区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东兴商场、南至原东兴商场、西至永乐路、北至叙星新村内部道路,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7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附件 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范围内老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较差。实施本项目有利于改善该区域居民的生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老镇区品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东兴商场、南至原东兴商场、西至永乐路、北至叙星新村内部道路,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7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户,为二层建筑商业房产,建筑面积591.07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5月14日公布的《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永乐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二)腾空期限:协议生效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现房,位于濮院镇紫金路以北、宏苑路以东地块滨河紫金苑配套商铺。 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按实际需求量提供,交付时间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 九、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按实际需求量提供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 十一、其他事项 (一)协议生效条件。本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依法应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二)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四)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五)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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