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024G/2026-101056333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9-10 |
| 组配分类: | 桐政发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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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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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老镇区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濮院镇西南街固安桥街42号(东至凯旋路32幢、南至凯旋路、西至西城桥弄、北至西城桥弄2号)、濮院镇义路街28号(东至义路街28号、南至义路街16号、西至义路街40号、北至濮院时尚古镇景区),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7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附件 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范围内老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较差。实施本项目有利于改善该区域居民的生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老镇区品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为濮院镇西南街固安桥街42号(东至凯旋路32幢、南至凯旋路、西至西城桥弄、北至西城桥弄2号)、濮院镇义路街28号(东至义路街28号、南至义路街16号、西至义路街40号、北至濮院时尚古镇景区),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7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2户,总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6月2日公布的《濮院镇锦苑有机更新项目义路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二)腾空期限:协议生效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1.住宅 现房,位于濮院镇紫金路以北、宏苑路以东地块滨河紫金苑小区。拟提供高层住宅,户型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2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上述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数量不少于产权调换实际需求数量的1.1倍,交付时间自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 2.非住宅 现房,位于濮院镇紫金路以北、宏苑路以东地块滨河紫金苑配套商铺。 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按实际需求量提供,交付时间自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濮院镇滨河花园北苑19幢。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再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十、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该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2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5平方米)的,按85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优惠25%,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按实际需求量提供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 十二、选房原则、程序及价格结算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户型从大”的原则进行选房,根据可安置面积合理配置户型。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原则上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户型累计面积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两套及以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二)选房程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排序,参加选房顺序号统一摸号,凭摸到的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摸号、选房时间另行通知);非住宅房屋: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直接进行选房。 (三)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非住宅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宽深比等因素评估确定,并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十三、对征收范围内公房的政策处理 (一)住宅公房的政策处理。 1.凡承租住宅公房的本市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98年12月31日前承租公房,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福利购房(包括房改购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也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公房;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可按房改政策购买,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申请购买。 (2)1999年1月1日后承租公房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 对放弃购买承租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公房所有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承租。由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继续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租赁房屋,拒不腾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2.凡承租住宅公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外的其他居民,要求购买承租公房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非住宅公房的政策处理。 非住宅公房一律不向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解除租赁关系并腾空房屋的,将在给予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签约搬迁奖励的同时,再按该承租房屋价值的10%作为对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奖励。 十四、其他事项 (一)协议生效条件。本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依法应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二)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计户标准。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 (四)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六)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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