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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577B/2011-81517 | 发布机构: | 市环境保护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1-12-12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 | 文件编号: |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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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甲方拥有主要污染物可交易削减量,即拥有化学需氧量(COD)多余指标 吨、二氧化硫(SO2)多余指标 吨。甲方拟将该排污权化学需氧量(COD) 吨、二氧化硫(SO2) 吨转让给乙方。鉴于甲方的转让申请已由桐乡市环保局审核确认并办理核准登记,同时甲方已经取得《排污交易许可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桐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协议所指排污权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减排项目坐落位置:_________ 2、工程减排项目削减量:化学需氧量(COD) 吨 二氧化硫(SO2) 吨;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削减任务:化学需氧量(COD) 吨、二氧化硫(SO2) 吨; 4、多余指标:化学需氧量(COD) 吨、二氧化硫(SO2) 吨; 5、拟转让指标:化学需氧量(COD) 吨、二氧化硫(SO2) 吨。 第二条 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核查报告; (3)排污权交易许可证或《排污权转让联系单》; (4)出让标的申请书。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市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文件(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三条 转让方式(可选,打勾) ( )方式1、本合同所述排污权转让方式为一次性转让排污权指标; ( )方式2、本合同所述排污权转让方式为按年度转让排污权指标;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可选,打勾) ( )方式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的转让方式为一次性转让排污权指标,转让价化学需氧量(COD) 元/吨、二氧化硫(SO2) XX元/吨,转让化学需氧量(COD) 吨、二氧化硫(SO2) XX吨,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管理费 元。 ( )方式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的转让方式为按年度转让排污权指标,合计 年,转让价化学需氧量(COD) 元/(吨·年)、二氧化硫(SO2) 元/(吨·年),转让化学需氧量(COD) 吨、二氧化硫(SO2) 吨,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管理费 元。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支付(一次性转让排污权指标)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100%给甲方。 (2)在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_________%的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2、支付(按年度转让排污权指标) (1)首年度转让款的支付: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度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2)此后年度转让款的支付:乙方应于每年度始的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当年度使用费给甲方,直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 本合同中,一年度跨2年的,按满12个月为一年度计算。 第六条 税费的负担 在本合同排污权指标转让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由双方根据国家规定承担。 第七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合同所涉及之排污权指标后,该排污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甲方为取得该排污权及项目建设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日常运营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生效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拖延履行本合同中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作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转让价款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转让不可转让排污权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按全部转让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按全部转让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声明并保证,实际获得本合同所涉及的排污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2年。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造成对方其他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联系方式详见本合同首部。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及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及解除,需依照本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或经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而终止。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及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嘉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依法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 账号: 账号: 201000038456811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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