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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14-80957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4-12-05 |
组配分类: | 福利救助领域 | 文件编号: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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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4〕215号)精神,结合我市优抚金自然增长机制实际,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和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优抚金标准,按2014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三、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1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四、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浙民优〔2014〕21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7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360元。 五、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今年4月份已按我市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了调整且高于国家标准,所以此次不再调整,仍按桐民〔2014〕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5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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