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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07Q/2014-80957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4-12-05
组配分类: 福利救助领域 文件编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15:00 来源:桐乡市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4〕215号)精神,结合我市优抚金自然增长机制实际,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和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优抚金标准,按2014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三、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1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四、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浙民优〔2014〕21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7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360元。

  五、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今年4月份已按我市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了调整且高于国家标准,所以此次不再调整,仍按桐民〔2014〕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5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新抚恤金标准

年提高标准

一级

因战

43630

52360

8730

因公

42250

50700

8450

因病

40870

49040

8170

二级

因战

39480

47380

7900

因公

37410

44890

7480

因病

36010

43210

7200

三级

因战

34640

41570

6930

因公

32560

39070

6510

因病

30490

36590

6100

四级

因战

28390

34070

5680

因公

25630

30760

5130

因病

23550

28260

4710

五级

因战

22180

26620

4440

因公

19390

23270

3880

因病

18010

21610

3600

六级

因战

17330

20800

3470

因公

16400

19680

3280

因病

13860

16630

2770

七级

因战

13170

15800

2630

因公

11780

14140

2360

八级

因战

8310

9970

1660

因公

7610

9130

1520

九级

因战

6910

8290

1380

因公

5540

6650

1110

十级

因战

4850

5820

970

因公

4150

4980

83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