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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14-80947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4-03-04 |
组配分类: | 福利救助领域 | 文件编号: |
关于印发《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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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事务科: 为规范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现将《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2014年2月18日 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实施细则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桐政办发〔2013〕175号)要求,决定自2014年1月起为全市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规范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是指未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孤儿和困境儿童。 一类对象:社会散居孤儿; 二类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儿童,即持有《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桐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儿童; 三类对象:其他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残儿童、重病儿童(指已享受先天性心脏病 、白血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儿童),即一般家庭中因死亡、失踪、服刑(包括劳动教养)、重残四种原因造成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和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已享受“两病”政策的儿童。 上述对象已满18周岁后如果仍在校就读的,最高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大学本科毕业。 二、保障标准 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 具体标准按《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桐政办发〔2013〕175号)文件执行,标准计算取整十数。 三、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及困境儿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一类对象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电子照片(容量小于50K,上传平台);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孤儿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 (4)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5)孤儿属于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明; (6)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二类对象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电子照片(容量小于50K,上传平台); (2)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困境儿童还需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三类对象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电子照片(容量小于50K,上传平台); (2)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父母失踪的,应提供公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无法提供失踪证明的,由村(社区)出具情况证明和镇(街道)出具笔录证明(询问对象应包括孤儿及困境儿童监护人、邻居、村民组长或老党员); (6)父母服刑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有效复印件; (7)父母或本人重残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8)重病(两病)儿童以上年度年末市卫生局与民政局年终结算名单为准; (9)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困境儿童还需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2.审核。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并初审,经民主评议(仅限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异议后,在《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 3.审批。市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相关审批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民政局存档,一份返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市民政局在收到镇(街道)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较多时可适当延长时间),并与孤儿及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桐乡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或《桐乡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及困境儿童本人意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二)资金发放。 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通知镇(街道)统一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随《告知单》发放到户。孤儿及困境儿童生活费由镇(街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银行账户。 四、动态管理 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定期走访、了解、掌握孤儿及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停发或减发基本生活费手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减发基本生活费: (一)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找到父母的,自找到父母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四)退出低保或低收入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或减发; (五)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六)重病(儿童)每年年检一次,康复后停止发放; (七)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费的; (八)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 五、监督管理 为孤儿及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孤儿的亲切关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高度重视,成立儿童福利工作服务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要落实村(社区)工作职责,成立儿童福利工作服务室,确定1名督导员,其职责是:传达贯彻落实有关保障政策;协助调解孤儿及困境儿童监护人家庭纠纷,做好孤儿及困境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协助本村(社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提出基本生活费申请;负责本(社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定期将孤儿及困境儿童养育情况和实际困难,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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