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16-12050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6-11-0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关于《桐乡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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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桐乡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严格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桐乡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保护和管理城乡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指导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2004年经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已有十余年,为我市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城市功能日趋完善,城市品位明显提升,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分别于2008年和2013年相继实施,城乡规划工作的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已于今年4月完成修订并发布实施,亟需我市制订新的《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同时参照《嘉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二条。总体思路是在《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实际工作,进一步补充、细化有关的管理内容,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关于总则。主要是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对规划体系和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了补充和完善:规划体系中除法定规划外加入了其它非法定的用于指导城乡空间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规划。 2.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其内容和程序等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作了以下方面的补充和完善: (1)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明确了编制单位和内容,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2)对于专项规划的编制,在审查和征求意见上进一步强调与其他部门的对接。 (3)关于城市设计,进一步强调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主体单位也应加强区域内的城市设计研究和编制。 3.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是城乡规划意图落地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程序等均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作了以下方面的补充和完善: (1)进一步强调、细化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增加城市有机更新内容和有机更新地块指标的论证和审定程序。 (2)加入了桐乡市已经施行、取得较好效果、并仍需推广的相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等已实施的操作细则。并在本办法中明确了许可前公告申请办理的时序。 (3)本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控制在地下空间确定的空间层次内。 (4)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许可中的选址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由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依照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5)明确城乡规划已改变用地性质的工业用地,因区域发展确需进行建设的前置条件。 (6)明确了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权责,以及必要时第三方评估制度。 (7)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主体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 (8)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遵循的法规、规定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9)明确了如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应根据《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执行。 4.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基本按照省条例严格执行,进一步强调市、镇层级的规划许可监督。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将规划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主体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5.关于附则。明确了市区的所辖范围。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解读人:邓超 联系电话:0573-8802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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