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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17-80960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7-11-22 |
组配分类: | 福利救助领域 | 文件编号: |
关于印发《嘉兴市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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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各银监办,开发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社会事务局): 为促进嘉兴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信托行为,保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结合嘉兴实际,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与你们,按本地实际参照实行。 (此页无正文)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银监分局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省民政厅、浙江银监局、市委办、市府办、洪湖鹏、施晓松同志。共印30份 嘉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印发
嘉兴市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嘉兴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信托行为,保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嘉兴市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和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慈善信托所指的慈善活动行为包括: (一)扶贫、济困、扶老、优抚; (二)救孤、助残、恤病、助幼 ;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的损害; (四)应急援助、志愿服务、社工服务; (五)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备案权限: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市民政局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六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六)备案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上述备案所需慈善信托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慈善信托的名称、慈善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地址; (三)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 (四)慈善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五)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六)受益人取得慈善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七)委托人、受托人和监察人的权利、义务; (八)受托人和监察人的报酬的约定; (九)每年用于慈善目的支出的数额或比例; (十)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风险控制和承担; (十一)慈善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十二)受托人的变更、新受托人的选任、慈善信托财产及事务交接的约定; (十三)慈善信托的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约定; (十四)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五)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备案后,发生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二)重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四)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七)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4);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补正递交时间为最后受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 第四章 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二十七条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三十七条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四十条 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第四十二条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慈善信托备案管理职责,对各自区域管理范围内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慈善信托备案管理职责,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受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就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托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慈善信托终止事项; (三)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四)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四)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五条 对经备案的慈善信托业务,按《中国银监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浙银监转〔2017〕42号)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五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当事人违反《慈善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嘉兴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此前有关慈善信托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实施。 附件1 备案编号: 嘉兴市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名称 申请机构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地址 邮编 嘉兴市民政局印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四、慈善信托应当以“单位名称+年度+慈善目的+慈善信托”格式命名。 五、委托人超过5个,可另外制作包含所有必填内容的汇总表附后。 一、慈善信托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情况 2.1信托委托人情况
2.2信托受托人情况
2.3信托监察人情况
三、备案申请
附件2 (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备案存单 (受托人)于年月日办理____________(慈善信托文件名称)备案手续,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经办人签字: 备案回执单领取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备案回执 ———————(受托人): 你机构于年月日办理____________慈善信托文件备案手续,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现予以备案。 慈善信托文件内容变更或慈善信托终止,请持此回执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年月日
注:1.备案编号规则:行政区划代码+备案主体区别码+备案确定自然序号(六位)。 2.备案主体区别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 区别码为1。
附件3 重新备案编号: 原备案编号: 嘉兴市慈善信托变更备案申请书 名称 申请机构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地址 邮编 嘉兴市民政局印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一、变更申请
二、信托当事人变更情况 2.1原受托人情况
2.2新受托人情况
三、变更后慈善信托的基本情况 3.1基本信息
3.2信托委托人情况
3.3信托监察人情况
附件4 原备案编号: 重新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存单 (受托人)于年月日办理_____ _______(慈善信托文件名称)重新备案手续,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经办人签字: 备案回执单领取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原备案编号: 重新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回执 ______ ______(受托人): 你机构于年月日办理____________慈善信托文件重新备案手续,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现予以备案。 慈善信托文件内容变更或慈善信托终止,请持此回执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年月日 注:1.重新备案编号规则:R+行政区划代码+备案主体区别码+重新备案确定自然 序号(六位)。 2.备案主体区别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 区别码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