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19-130164 | 发布机构: | 桐乡市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9-01-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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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 2.申请回避权:当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时,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 3.知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4.申请停止执行权: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 6.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 7.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 8.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9.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举报权: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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