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7338351799/2019-85366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9-10-23 |
组配分类: | 工作动态 | 文件编号: | 桐经信〔2019〕128号 |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2019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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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2019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桐乡市2019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 桐乡市2019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 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2019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提升发展,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8〕202号)、《关于公布2019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8〕248号)、《关于下达2019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9〕15号)、《关于落实2019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绩效目标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9〕79号)精神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2019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专项资金是指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9〕15号)下达我市的产业数字化领域“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总额500万元。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桐乡市工业节能和绿色制造相关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申报资金必须用于工业节能和绿色制造相关项目。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资金分配方式 (一)节能降耗 1.企业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实施节能改造,生产设备(设施)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设施)投资额8%以内, 限额40万元补助。 2.对高效电机改造的项目,按更新后电机功率数予以补助。对更新电机功率合计大于80千瓦的,低压三相异步电机补助40元/千瓦、高压三相异步电机补助12元/千瓦、稀土永磁电机补助60元/千瓦,限额30万元补助。 4.列入省、国家节能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技术)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以内的奖励。 5.新评为省、国家级节能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0万元以内的奖励。 (二)绿色制造 1. 企业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项目,生产设备(设施)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按生产设备(设施)投资额6%以内,限额40万元的奖励。 2.被新命名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限额奖励50万元、20万元(升级补差)。 3.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奖励(升级补差)。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写申请表(附后),一式二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所属的镇街道、开发主体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经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按相关程序发文公布。获得资金的企业,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向市经信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申报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经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检查应实行联合检查,依法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表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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