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700/2019-87005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9-12-03 |
组配分类: | 征收补偿 | 文件编号: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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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濮院镇兴乐路道路贯通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2019〕2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本市濮院镇兴乐路以南、西市河以北、兴业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的道路工程建设规划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6日公布的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桐乡市濮院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濮院镇长木桥路4号濮院镇旧镇改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88055113。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濮院镇兴乐路道路贯通工程建设需要,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该项目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改善该区域道路交通组织,方便居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6日公布的《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2户,建筑面积约280平方米,土地面积约651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住。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7日公布的濮院镇兴乐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及腾空期限 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腾空期限为补偿协议签订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方式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再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九、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该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产权调换相关规定及安置房情况 (一)住宅房屋 1.可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以该房屋合法面积为基数,统一增加10%的改善性安置面积,作为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合法房产(含认定的未登记房屋和按政策规定购买公房)的,应将上述房产面积合并后再计算其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再给予10%的优惠。 3.安置房基本情况。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期房,安置小区为滨河花苑,安置小区内将保留多、高层住宅安置房约10套,户型面积分别为65、75、80、86、106、116和12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后实地测量为准)。 (二)商业用房 1.产权调换方式。以被征收房屋临街底层店面间数为标准,调换相同数量自然间的商业安置房,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与商业安置房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 2.价格确定。商业安置房的结算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商业用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层数、宽深比等因素进行修正,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3.安置房基本情况。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为现房,位于紫金路南侧滨河花苑南苑的周边商业安置房5间。 十一、其他事项 (一)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三)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交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四)法律保障措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届时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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