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服务业强市培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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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服务业强市培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服务业强市培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桐乡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4日 附件 关于服务业强市培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17~2019年)》(桐委发〔2017〕11号)文件精神和省、嘉兴市关于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政策要求,为了加快服务业强市培育发展,加大服务业集聚、生产性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楼宇(总部)经济、高技术服务业、会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扶持力度,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1.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产业平台。对成功入围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产业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按上级补助标准一次性予以全额补助,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对获得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评价位列行业前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省级及省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市政府批准,可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3.省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报经上级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可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4.省级、嘉兴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项目,优先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 5.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货物运输、仓储、商务服务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与技术服务项目(政府投资除外),竣工验收通过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限额200万元补助;项目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省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奖励比例与限额分别再提高1个百分点和100万元。 6.提升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企业实施多式联运等创新工程,对列入嘉兴市级、省级及以上试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或公共物流交易平台新建或提升项目,按项目建成后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限额50万元补助;对政府性投资公共物流项目或通过3A级以上评定的物流企业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对内河港码头企业引导本市货主企业集装箱运输业务“弃陆走水”,且单个企业年箱量超过100标箱的,按增量给予100元/标箱限额50万元的奖励。 对物流基地(园区)内信息交易中心,其驻点税务机构代开运输发票额度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统一电子平台申报后,给予信息交易中心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80%的奖励;对注册在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给予同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其中新注册企业给予三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7.鼓励引进商务中介企业。对新引进或设立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审计、评估咨询、安全生产服务等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三年50%的奖励。 8.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服务业或文化产业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助推产业提升发展。具体按《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扶持政策》予以奖励。 10.鼓励金融服务业发展。对股权投资行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按支持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11.鼓励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对新实施分离服务业的企业,在不新增企业用地的情况下,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体现在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分离服务业企业的亩产税收总量。 12.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13. 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按照《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09号)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可以保留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 14. 利用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楼面地价差额的2.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评估确认楼面地价-合同成交楼面地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2.5%。 三、加快文化产业发展 15.对符合我市“十三五”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休闲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业、现代传媒影视业和会展服务业的文化产业新引进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含)、500万(含)、200万(含)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经审计,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6%、4%、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6.对新引进符合我市“十三五”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休闲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业、现代传媒影视业和会展服务业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前5年100%后5年50%的奖励。 17.建立桐乡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十三五”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休闲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业、现代传媒影视业和会展服务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引导支持。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银行、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解决文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文创企业发展。 18.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特色)文化产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鼓励创意设计与我市传统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其作品参加由权威机构或部门组织的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和改造,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照建设和改造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的30%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租期在三年以上,给予房租补贴奖励,按每月每平方10元补贴,最长补3年,每单位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0.鼓励文化原创内容生产。对注册在我市的文化企业,其原创的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游戏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央视、省级卫视、重点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演出、播出、运营的,按其首个出版、演出、播出、运营年度内实际收入达2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化精品创作企业,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网游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奖励) 2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2.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对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开办的健身休闲企业和体育特色培训机构,经认定,3年内给予不高于5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生产企业、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体育产业基地等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符合相应投资额度和产业规划等条件的,按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的3%~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减半执行)。对入围浙江省、嘉兴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的优质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培育重大及品牌商业体育赛事。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认定,按规模给予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桐乡3年以上的国内、国际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四、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24.加快推进以乌镇为核心的“一业一网”建设,壮大实体经济,推动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大力发展古镇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会务经济等,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全面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具体按《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提升发展的专项补助政策意见》予以奖励。 五、推进互联网服务产业发展 25.大力发展大数据、互联网医疗等服务产业,推动乌镇互联网创新发展试验区和网络智慧强市建设。培育引进互联网服务业企业,具体按《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扶持政策》予以奖励。 六、鼓励楼宇(总部)经济发展 26.鼓励楼宇设施改造。对已建重点楼宇外立面、停车、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的20%给予限额20万元奖励。 27.鼓励入驻楼宇。对注册并入驻重点楼宇的研发设计与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证券除外)、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支持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支持企业,给予同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100%(其中新注册入驻企业给予三年地方财政贡献50%)限额100万元的奖励。 28.鼓励做大做强重点楼宇。重点楼宇入驻服务业企业(金融和房产企业除外且注册地为该楼宇)当年新增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招商运行单位新增税收总额2%、3%的招商奖励。 29.鼓励重点楼宇专业化管理。对新引进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重点楼宇,给予委托方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0.鼓励引进总部经济。对引进总部企业和总部型项目建设、企业入驻,按“一事一议”政策予以享受。 七、加大会展经济支持 31.鼓励组办、承办商贸会展。引进市外并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商贸会展,经相关部门会前备案会后认定的,对引进方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注册在本市的会展公司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商贸会展活动,节期在3天及以上的,给予承办方或组织者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对市内企业参展的补助标准为:对参加市发改(服务业发展)局等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重要展会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参展成本,每个摊位一次性补助0.3万元(市内)、0.5万元(市外省内)、1万元(省外),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摊位,经认定的特装参展企业可根据实际支出“一事一议”按比例进行补助。对组团本地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展会等且达到20家以上的,予以组织单位10万元的奖励。 同一家企业一年累计会展经济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32.对年度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并对其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速超过10%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并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获得嘉兴市服务业二十强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 33.鼓励行业企业规模发展。对年承接物流业务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研发设计与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34.对家政、养老等社区服务业企业(组织),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地方财政贡献80%奖励。 35.加强专业市场培育,对市场商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不分割(自持)产权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新建投入运营商品市场(农贸市场除外),对符合市场业态要求的独立法人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50%奖励。 36.鼓励服务业小微企业成长,对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服务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实施企业按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政策意见予以支持奖励。 37.开展服务业优秀企业和商务中介服务业示范企业评选,对年度在服务业和商务中介服务业中营业收入和税收指标在全市排名前列的企业,给予表彰(不奖励)。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创牌定标 38.鼓励物流企业争创品牌,对参与行业评估获得AAA级、AAAA级、AAAAA级称号的现代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浙江省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诚信民营企业的企业给予限额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AAA“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知名商号、诚信民营企业、信用示范企业给予限额20万元的奖励;对收购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AAA“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知名商号,经认定后,分别给予限额50万元、20万元奖励。 39.对新评定为省级四星、五星的文明规范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40.提升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省级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承担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照执行);对参与(前六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予以5万元补助;对列入嘉兴市、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十、支持服务外包发展 41.扶持服务外包企业业务拓展。对于系统内年度离岸外包业务实绩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分档奖励。企业在岸外包业务实绩按美元汇率折算后按同等分档予以奖励。 十一、鼓励服务业企业人才引进 42.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互联网、旅游、基金管理、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按市有关人才政策予以奖励。 十一、其他 43.对嘉兴市级及以上考核且有明确分值的认定、评比、示范等(不含桐乡市级),酌情予以奖励。 44.上级补助项目要求本级配套的,视情予以支持。 十二、操作程序 (一)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扶持重点、条件及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 (二)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按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属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预审后,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和企业初步名单。属项目补助的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要件审核、项目评审、集体决策、差额遴选等环节,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及补助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并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和其他拟支持项目(企业)初步名单,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项目(企业)奖补资格。 (五)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联合发文公布后予以兑现。 十三、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市的服务业企业,所指的投资规模均不含土地款。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由财政(国资)承担的项目和奖补对象为部门、镇、街道或园区的,均不纳入本政策;对由政府(国资)参股的项目、平台等,按民资比例予以奖补。 (二)名词解释 1.实际缴纳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金额(查补税款、预提所得税除外)。 2.重点楼宇是指一定商务办公面积以上且经认定的楼宇。 3. 服务外包企业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简称“系统”)审核通过的企业。 4.文化产业行业界定:文化休闲旅游业主要是指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休闲旅游产业。信息服务业主要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广播电视传输服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创意设计业主要是指时尚设计、软件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等。现代传媒影视业主要是指以现代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全媒体业等。会展服务业主要是指文化节庆、会展活动、展览服务业等。体育产业主要指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销售业、体育娱乐及相关服务业等。 (三)本政策涉及的重点楼宇、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示范基地)、会展的认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另行下发。 (四)对采取“一事一议”的重大服务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通报批评外,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凡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七)企业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补助)金额低于3万元的原则上不予兑现。(文化产业和参展除外) (八)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为三年。分别由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宣传部、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文化局(体育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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