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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973XX/2019-110372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9-05-21 |
组配分类: | 安监 | 文件编号: |
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铸轧车间及贴建小房子1-45轴“4.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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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14点44分左右,施永新在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铸轧车间及贴建小房子1-45轴(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西侧)铺贴彩钢瓦时从房顶高处坠落死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0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桐乡市政府桐政函〔2019〕35号文件授权,由桐乡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后,已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相关概况 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2日,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KCL5U;法定代表人:沈华强;经营范围:高精铝板带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8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56743469;法定代表人:谭松坤;经营范围: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非开挖工程、装潢工程、地基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水利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水电供暖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的施工;装潢设计;新型建筑材料的销售;文化、体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55370692T;法定代表人:王方;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工业设计。 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铸轧车间及贴建小房子合同。2018年8月,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铸轧车间及贴建小房子1-45轴劳务分包合同。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死者施永新,自2019年3月起为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铸轧车间及贴建小房子1-45轴铺贴彩钢瓦。 2019年4月3日下午2时左右,死者施永新带上安全带后开始在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铸轧车间及贴建小房子1-45轴的钢结构顶上进行彩钢瓦的铺贴工作,但在作业过程中未扣上安全带。14点44分左右,死者施永新在作业时从钢结构顶高处坠落至地面,在场工人当即拨打了120。120赶到后施永新已死亡。 三、死者和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施永新,男,55岁;住址: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联居委会二组68号;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四、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施永新在浙江佑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铸轧车间及贴建小房子1-45轴的钢结构顶上铺贴彩钢瓦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从高处坠落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监督、教育不力。 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有效设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方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对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方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要求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存在的问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1.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大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作业。 2.桐乡市立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方应当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3.事故单位必须依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