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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5188/2019-83745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9-08-28
组配分类: 教育 文件编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17:30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各中小学、幼儿园:

今年是我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的实施之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健全扶贫助学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推进教育和谐发展,我们对《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2. 桐乡市20XX年春/秋季学期助学申请表

3. 20XX年春/秋季学期资助学生名单

4. 桐乡市20XX学年第X学期助学统计表

 

 

桐乡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日

 

 

附件1

 

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扶贫助学的长效机制,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加强助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到“应助尽助”,现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及时修订。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积极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推进教育服务均等化,以人为本,健全扶贫助学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全市各类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教育公益”原则

学生资助是保障弱势群体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惠民政策,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大助学工作力度,广泛开展助学工作宣传,进一步优化助学工作方式和扩大资助结对活动,积极维护教育公平。

(二)做到“应助尽助”原则

落实各项助学政策,进一步推进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的建设,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体现“人文关怀”原则

在给予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要兼具人文关怀,把资助工作与学校德育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践行“大爱无痕”的理念,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多关爱与支持。要积极创设载体方便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让受助学生在活动中提升自信,锻炼能力,为受助学生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将来融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严格政策执行原则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助学政策,坚持按规定审核助学的对象、项目、标准和范围,确保受资助学生符合资助条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助学。严禁随意给予收费减免或缩小资助面,禁止冒名顶替发放助学金及挪用助学金。

三、资助内容:

实行“奖、助、免、补”四大内容。

(一)“奖”是指由各学校、幼儿园设立各类学生奖学制度;

(二)“助”是指目前实施的“营养餐改善计划”和国家助学金制度;

(三)“免”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公办义教住宿费以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的免学费制度;

(四)“补”是指桐乡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的助学制度以及学校提取5%比例的事业收入设立校内学生助学金,用于因病因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制度;还包括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

四、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我市就读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段学校的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涉及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等。

(一)五类生(包括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低保边缘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三)因受灾、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书,村委会(社区)和乡镇民政部门确认盖章)

其中五类生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可以凭民政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进行直接认定,不需要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再盖章证明。

五、资助标准

(一)幼儿园:

对在公办幼儿园或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免除全部保教费和代管费(其中对在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保教费按所在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补助,但最高每月不超过500元;代管费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全额补助)。

(二)义务教育:

1.对上述三类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就餐的,由学校提供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

2.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助学工作按桐政办[2010]年86号文件精神执行。

3、对五类生且又是农村寄宿制的学生每学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小学补助标准为每学期500元,初中为每学期625元。

(三)普通高中:

五类生学生:免交学费和代收费。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及其他因灾因病困难家庭学生:免交代收费。国家助学金根据《桐乡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桐财发〔2015〕87号)精神执行。

(四)职业高中:

根据《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桐教[2013]54号)文件精神,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对象为上述的资助对象。

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中小学困难家庭学生,其减免额度按相应学段公办学校的正常收费标准确定。各级学校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校内学生助学金酌情给予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或生活补助等资助。

六、助学程序

(1)受助学生(或监护人)填写《桐乡市教育助学申请表》。五类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要求提供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救助证、残疾证等直接给予减免。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提供书面申请书,学校集中受理核实,并征求村委会(社区)意见,经确认签章,再报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列为第三类资助对象。

(2)学校助学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核实并确定推荐本校予以资助的对象和补助类别,并将资助对象及其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示。

(3)学校将助学名单输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浙江省)”,教育局予以审核,营养餐学生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4)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教育局将资助金发放到相关学校。高中段学校应将资助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资助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直接向享受营养餐学生发放现金或变相发现金。

(5)对明确具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救助证、残疾证等的应直接给予减免,不能先交再免。各校必须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应包括资助档案和财务档案两部分。

(6)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按月按实足额发放,一学期按5个月发放,春季学期为3、4、5、6、7月,秋季学期为9、10、11、12、次年1月。

七、经费管理

1.实施助学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由市财政局根据资助学生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

2.各校于每年3月、9月底前将助学名单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将助学经费拨付给相关学校。

3.用于助学的经费,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校内学生助学金用于未经助学程序、因突发事件或确需予以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

4.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开展“献爱心”活动等形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支持助学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为了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成立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局监察室、计财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教科、职成教科、核算中心和督导审计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各校成立以校长(园长)任组长的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总务处、教导处、政教处组成,总务处为学校助学工作的职能处室。各校要及时制定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和校内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助学工作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各校要充分做好助学的组织与动员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学生实际的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要加强助学公示工作的人性化操作,合理确定公示的方式和地点,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隐私。

各校要严肃助学纪律,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坚决执行上级助学政策,助学对象要认真审核,助学办法要切实可行,绝不允许在助学中弄虚作假,挪用或滞留助学经费,坚决杜绝助学中的违规行为。对违反助学政策的学校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资料上报

1. 桐乡市20XX年春/秋季学期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

2. 20XX年春/秋季学期资助学生名单(见附件3)

3. 桐乡市20XX学年第X学期助学统计表(见附件4)

为保证困难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已被录取的困难家庭学生,一律先注册再核实,根据确认后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各校务必在开学后20日内,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将以上材料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17学年第一学期执行。除本办法有明文规定外,原《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桐教2011[124]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相应条款与上级政策有抵触,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2

桐乡市20XX年春/秋季学期助学申请表

学校:                       

学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别


学号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年级、班级


家庭详细地址


学生资助类别


姓  名

关系

工作(学习)情况

去年年收入(元)

















 

 

监护人(学生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村委

居委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

部门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未能提供低保证、救助证、残疾证等的若申请困难补助,必须由村委会(居委会)及乡镇民政部门盖章

学生资助类别:(一)五类生(低保、福利监护、五保、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三)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四)少数民族学生。














附件3

20XX年春/秋季学期资助学生名单

学校名称: (盖章)

序号

学生姓名

年级

班级

金额

资助类别

户籍性质

是否


住宿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学期该项资助人数人,本学期新增了    人,因转学等原因减少了    人。


 



 

 

 

 

 

 

 

 

 

 

 

 

 

 

 

 

 

 

 

 

 

 

 

附件4

桐乡市20XX学年第X学期助学统计表

学校(盖章):                 审核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五类生

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其他

少数民族

总人数

金额

住宿费(金额)


低保家庭子女

福利

监护

五保

供养

烈士

子女

残疾

学生

因灾

因病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五年级













六年级













初一













初二













初三













高一













高二













高三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