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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973XX/2019-110381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9-08-06
组配分类: 安监 文件编号: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5•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06  13:54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2019年5月28日上午,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0报告称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新建管桩车间(新车间三)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桐乡市政府桐政函〔2019〕35号文件授权,由桐乡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后,已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相关概况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98408454;法定代表人:冯建华;经营范围:混凝土制品、水泥制品、建筑打桩柱、空心打桩管、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销售。(以上范围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经调查,2019年5月28日上午,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机修工钱永良在公司新建管桩车间(新车间三)安装线路,在10米高的行车轨道上拉电线时未佩戴安全带,十点二十五分左右钱永良从行车轨道坠落至地面,在场工人当即拨打了120。钱永良经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十二点十分死亡。

三、死者和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钱永良,男,56岁。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四、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钱永良在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新建管桩车间(新车间三)安装线路,在行车轨道上拉电线时未佩戴安全带,从高处坠落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监督教育不力。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明康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死者钱永良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明康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对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王明康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要求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1.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大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作业。

2.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明康应当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3.事故单位必须依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并将整改情况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之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