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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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确保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将涉及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严厉打击和惩戒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市场建设。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和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查处结果,作为不良行为及黑名单信息采集的依据。根据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公管办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和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审核及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书面抄告市公管办和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负责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的认定 第六条 列入不良行为的对象及范围。 (一)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交易的; 2.在投标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和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等行为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4.不遵守交易现场开评标纪律,无理取闹,扰乱开评标秩序的; 5.中标后无正当事由放弃中标资格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中标企业不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经提醒后不及时履行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8.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 9.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不按照施工标准施工的; 10.政府采购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它情况后,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 11.履约过程中擅自更改采购设备(服务)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侵害对方权益的; 12.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投诉时未提供有关证据的; 13.投标人的生产、供应、施工行为违法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4.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审查备案的或管理部门、专家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加改正的; 2.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故意制定一些倾向性条款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无正当理由开评标现场不到位的; 4.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5.未在指定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的或出售的招标资料前后不一致影响到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 6.经查实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力,造成开评标推迟、中止或招标无效的; 7.出现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8.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9.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影响、左右(干扰)其他评委评审的; 4.原则性不强,敷衍了事,草率评标,造成评标差错的或不能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真实可行的评审意见的; 5.发现在交易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6.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7.评标结束后,不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质疑、质询、调查等评标后续工作的; 8.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及范围。 (一)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督管理: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投标人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 5.投标人中标后,采用欺骗手段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6.工程质量检测中弄虚作假、工程造价审计有失公正、监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 7.施工组织管理混乱、质量失控,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拒绝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被通报的; 8.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恶意催讨工程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9.故意干扰、阻扰、破坏其他单位施工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施工工期或供货延期情节严重的; 10.被行政监督部门处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11.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员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督管理: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3.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违规操作的; 4.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违反规定程序的; 5.编制招标控制价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总价±10%以上(含±10%)的; 6.招标文件编制或代理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交易失败或显失公正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8.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员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9.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督管理: 1.在评标过程中违背原则、不能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显失公正的; 2.评标专家相互串通,经查实影响评标结果的; 3.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4.评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同一专家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列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根据不良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取消其1个月至1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国有(集体)资金项目投标(代理)资格,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根据其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取消其1年至3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国有(集体)资金项目投标(代理)资格;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2个月至1年内评标资格或清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镇(街道)、部门管辖范围内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查处的不良行为,适用于本镇(街道)、部门。镇(街道)、部门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公管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认定或公示无异议的,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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