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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577B/2020-121859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0-05-22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 | 文件编号: |
关于开展202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年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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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镇(街道),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定要求,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年度工作的通知》,现要求纳入2020年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以下两项年度工作: 一.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 (一)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信息、地块情况、环保相关信息、生产活动相关信息、隐患排查的方式和频次、隐患现场排查表等。具体可参考《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方案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并报送我局。 (二)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的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隐患排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污染隐患整改。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整改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工作总结及材料上报。内容包括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隐患现场排查表、隐患整改资料等,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监测方案和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2020年9月底前将监测数据报送我局。 三.其他 (一)请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见附件1)根据要求开展上述工作任务,每月底上报具体工作进度。请各属地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完成。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实施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依法查处。
附件:1.2020年桐乡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及年度工作任务 2.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 2020年桐乡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及年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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