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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577B/2020-121862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0-06-24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 | 文件编号: |
关于实施《2020年度桐乡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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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镇(街道)、各相关企业(单位): 依据《嘉兴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2020年实施方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0年度桐乡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现将方案下发,请参照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度桐乡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2020年度桐乡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依据《嘉兴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2020年实施方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全市将建设企业生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实现对企业生产、治污设施运行工况的实时监管。 一、安装范围 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对已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且污染物排入外环境的生产、治污设施关键环节安装工况自动监控统。企业端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应至少包括产生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或生产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点位。 二、时间要求 (一)附件1中表1企业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验收、联网工作。 (二)附件1中表2企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验收、联网工作。 三、安装、验收、联网要求 企业端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具备真实、实时反应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能力,其参数包括设施运行状态、用电参数和运行参数等;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完成安装并符合方案各项要求后,由企业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将工况自动监控设备采集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工况监控系统平台的联网工作(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安装建设技术指南详见附件2)。 四、其他要求 (一)严格规范安装。企业端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模式,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第三方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原则上按照“谁安装、谁运维”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建设单位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为明确企业作为工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主体,以及方便对工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施补助,建设合同采取“1+X”模式,“1”即企业现场端工况自动监控设备采购安装,“X”即1-X年的设备运维,合同应分别明确安装和每年运维费用。第三方建设单位和企业应严格按照实际费用签订设备采购安装、运维合同,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补助。如名单企业停产1年及以上的、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和具有 1 年内关停明确计划的,可不进行工况自动监控建设;具有半年内搬迁、排污口改造明确计划的排污单位,可暂缓工况自动监控建设,上述情况企业必须提交相应情况报告,并由各镇(街道)和属地环保分队确认敲章后,向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提前报备。 (二)按期按要求接入平台。企业工况自动监控建设完成并验收后,必须严格按照附件指南中联网要求及时限,将相关采集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工况监控系统平台,并确保日后采集数据的正常、稳定上传;第三方建设单位未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将采集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工况监控系统平台外的系统、平台等,也不得擅自将采集数据导出、备份、截留;企业未按期按要求完成工况自动监控建设和采集数据接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工况监控系统平台的,不享受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补助。 (三)强化安全管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和第三方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精神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安全。第三方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施工资质,并与企业签订安全施工承诺书,现场施工时应规范操作,服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根据实际需要停电施工,预防安全意外事故发生。第三方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至少配备1名以上安全工程师,明确现场施工中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现场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的工作经历,安装调试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资质,其中安全工程师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电工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施工现场应竖立、标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牌。第三方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方案,现场一旦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防止事故发生。
附件:1.2020年度建设工况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名单; 2.桐乡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安装建设技术指南。
附件1: 2020年度建设工况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名单 (表1 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表2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2: 桐乡市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安装建设技术指南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实施、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等。本指南适用于桐乡市排污单位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HJ 212-20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GB/T16706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HJ44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GB/T17626 电磁兼容实验和测量技术 GB1208 电流互感器 GB/T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GB3102.1 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6587 电子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 GB/T 17214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工作条件 GB 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3.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 对排污单位影响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工况、工艺参数(运行状态、风机负荷、净化电荷、喷淋状态、生产温度、净化温度等)及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并判定排污单位停限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的监控系统总称,包括现场端监控系统和中心端监控平台两部分。 3.2 产污设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放的设备。 3.3 污染物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 应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方法,去除排放的废水、废气中污染物所需的设备。 3.4现场端监控系统 安装于排污单位产治污设施现场端的工况采集设备和软件系统的总称,由工况及用电参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组成。 3.4.1工况及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 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生产温度、生产运行状态、风机负荷、净化电流、净化温度、排放温度、喷淋开关状态等)及电气参数(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采集、处理、传输的子系统。 3.4.2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 主要通过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RS485、LORA等方式实时采集、存储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并按照 HJ 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和本技术指南规定,将数据传输至中心端监控平台的子系统。 3.5中心端监控平台 中心端监控平台全市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现场施工单位、管理单位、排污单位按权限登录系统使用。中心端监控平台接受现场端监控系统上传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汇总、报警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远程实时掌握产污设施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
4. 技术要求 4.1现场端监控系统 4.1.1现场端采集设备应采用一体化、小型化设计,统一采用GB1208规定的电流互感器和GB/T13850 规定的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 的要求。 4.1.2现场端电能计量设备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GB/T2423、GB/T17215.211、GB/T17215.321和DL/T5137.6电能计量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电压互感器应符合GB1207,电流互感器应符合GB1208。现场端设备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监测机构的认证报告,其中电压、电流、功率等测量数据基本误差应在±2%以内。采用设备具备国内自主实施知识产权,不得采用仿制或侵权的设备。 4.1.3因现场环境复杂恶劣,为确保现场工况安全及设备通信稳定可靠,须选择没有安全隐患地方安装采集设备;现场端设备需满足防潮、防霉、防盐雾等要求,优先采用无线自组网通信技术,现场传输距离不小于300米,须支持编码纠错及自动调频技术,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5,保证通信稳定。 4.1.4除因防爆等特殊要求无法配备安装后备电源外,现场端设备应配备后备电源(电池、电容、UPS等),外部电源停止供电后,后备电源可以持续供电。用电参数监测设备后备电源应能持续供电10秒以上,保证停电事件能准确及时上报。 4.2 智能电表 (1)计量功能:具有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及电能计量功能。 (2)测量功能:能测量、记录当前电表的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运行参数。 (3)精度等级:采用 1 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 (4)符合标准:GB/T17215.321-2008。 (5)使用年限:电表使用年限大于 5 年。 (6)通信功能:电表具备RS485通信、红外通信和模块通信功能,实现与集中器间的数据交互。 (7)互感器具有多种测量量程可选,保证测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8)电表三相取电应不影响企业设备运行,保证安全。 (9)通信协议采用MODBUS-RTU协议或DL/T645规约。 4.3温度检测 原则上,由排污单位或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单位负责设备安装,提供符合标准的数据信号。 (1)检测范围:0-300℃,0-500℃等定制 (2)输出:DC4-20mA (3)工作电源:DC24V及以下 (4)精度等级:0.5 (5)温度漂移系数:≤200ppm (6)响应时间:平均值≤350mS 真有效值≤100mS (7)安装方式:选用安全的安装方式 (8)防爆型产品应符合 GB3836.1、 GB3836.2、GB3836.4 的有关要求,并经国家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书。 4.4智能电流检测 (1)检测可选范围:AC10A-600A (2)输出:DC4-20mA (3)工作电源:DC24V及以下 (4)精度等级:±2%以内 (5)温度漂移系数:≤200ppm (6)响应时间:平均值≤350mS 真有效值≤100mS (7)工作温度:-25-70℃ (8)波纹分量:输出信号中的交流成分≤满度的1% (9)过载保护:最大输出≤满度的135% 4.5智能开关信号检测 (1)供电电源:自供电,无需外接电源 (2)输入电流最大过载量:200% (3)精度:≤10% (4)最大漏电流:≤1mA (5)磁滞:≤1% (6)响应时间:≤200ms (7)工作温度:-25-70℃ (8)湿度:0-95%(无冷凝) 4.5压差(高压静电、低温等离子) 技术参数 (1)测量介质: 气体 (2)测量形式:差压 (3)测量范围: 0-5Kpa (4)输出信号:4-20mA、HART(两线制) (5)电源:外部供电24VDC(电源范围12V-45V) (6)启动时间:1s无需预热 (7)精度:±1.0%FS (8)稳定性:六个月误差为最大量程的±0.15% (9)温度范围:介质温度-10-60℃ 储存温度-10-70℃ (10)湿度:相对湿度0-100%RH (11)显示:LCD液晶显示(默认) LED数码管显示 (12)电磁辐射:符合IEC 801标准 4.6 PH值 技术参数: (1)量程:pH:0-14.00pH; (2)分辨率:pH:0.01pH (3)精准度:pH:0.01pH ORP:1mV Temp:0.1% (4)继电器输出:高低点、区间值任意设定 (5)清洗接点:程序设定时间控制;兼容高或低点功能 (6)模拟输出:2路4-20mA输出对应PH/ORP/Temp (7)数位输出:Modbus RS485标准通讯协议 (8)溶液接地:可消除溶液带电干扰 (9)工作温度:-20-60℃ (10)电源输入:88-265V AC电源50/60Hz;24V DC可选 4.7设施自带运行状态判断显示信号 根据现场原有的控制柜以干接点的形式接出总运行信号、故障信号、停止信号。 4.8 智能数据采集仪 (1)应至少具备12路模拟量输入通道(可扩展),模拟量输入通道应支持热电偶、热电阻、4~20mA、0~5V、1~10V等常见信号类型,精度:0.2%F.S.;应自带热电偶冷端补偿;用于采集现场生产、治理设施工艺参数(PH、温度、压力、压差、流量等); (2)应至少具备12路开关量输入通道(可扩展),开关量输入通道应满足电平信号输入(高电平10~36V,低电平小于4V);用于采集现场生产、治理设施工况参数(运行状态、风机负荷、喷淋状态等); (3)应至少具备2路RS485通讯接口,支持标准Modbus-RTU主从站通讯协议;用于采集现场生产、治理设施电气参数(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 (4)应至少具备1路以太网口;用于现场控制程序下载、调试或治理设施相关参数读取; (5)应同时支持RJ45有线(公网/专线)和无线(GPRS、4G等)2种通讯方式,确保数据最小上传周期应小于10S;无线通讯方式应满足全网通功能,可同时兼容支持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物联网卡,可适应不同区域运营商基站分布不均情况,确保嘉兴市范围内设施联网成功率不低于99.8%; (6)数据传输无线模块应采用可插拔式设计结构,以保证后期免拆卸、免接线、免调试实现通讯网络(5G网络)的升级; (7)硬件抗干扰等级应不低于EN61000,3级a;EN61000-4-4(EFT),3级a; EN61000-4-5(Surge),3级a;以确保数据采集、传输稳定性; (8)硬件设备应配置声光报警指示灯; (9)治理设施端智能数据采集仪应内置7寸全彩触摸屏(选配,重点企业安装); (10)工作温度应满足:-20℃~80℃,以适应现场环境要求: (11)应支持壁挂/立杆式安装,以满足选取现场就近位置安装; (12)室内安装满足IP55防护等级,室外安装满足IP65防护等级;外壳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表面无裂纹、变形、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均匀、无腐蚀、生锈、脱落及磨损现象;壳体应采用碳钢材质,室内安装防爆场合采用防爆箱。
5.功能要求 5.1 现场端监控系统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为提供基础数据来源、向中心端平台传输数据、支持多种方式现场数据查询。 排污单位总体用电情况信息录入,同时实现排污单位产污、治污设施的管理,以及产污、治污设施生产工艺上的启停联动关系,超越阈值等;可管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以及在地图上查看排污单位具体位置。 5.1.1 数据采集 现场端监控系统采取无线组网或单点上传方式,通过 GPRS、CDMA、4G 、5G等无线通讯技术上传各类工况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 f、数据上传通讯协议应符合HJ212-2017协议,满足数据接入中心端监控平台; 5.1.2 数据迁移 为保证现场端数据采集的稳定、持续及完整,数据采集传输仪在停电或故障情况下历史数据不丢失、历史数据需支持备份还原。 5.1.3 数据存储 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分钟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60天,可通过磁盘、U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监测终端可接收初始化命令,并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进行初始化,参数区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或清除;命令执行时,监测终端应保证初始化事件记录不被清除。 5.1.4 数据判定 智能数据采集仪应内置不同行业、治理工艺分析模型,建立标准行业算法库、数学模型利用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判定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可接受性,监管治理设施全生命周期运行状态,输出治理设施违规开机预警、治理设施故障预警信息。 5.1.5 数据传输 与中心端监控平台的通讯协议应符合HJ212-2017标准要求,并符合本技术指南“6.信号采集与传输”部分的相关要求。 5.1.6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5.1.7 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无需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1.8 运行指示 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示。 5.1.9 数据设置和查询 可基于现场端触摸屏设置和查询配置参数、限值参数、通信参数等,可查询实时数据、事件告警信息;可查询硬件版本号和软件版本号。
6. 安装调试 6.1勘查备案 6.1.1现场勘查 安装前,现场施工单位应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依据监测点位布设要求(见附录A1、A2),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开展企业基础信息采集、产污工段环保体检和监测点位布设,编制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现场勘察表》(见附录B1)和工况监控点位分布示意图。现场勘察点位须与生态环境部信息公开网站公布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所公示的排口及治理工艺一致,现场工艺调整或升级的需与现场情况保持一致。监测点位的选择应包含以下关键设施: (1)总生产用电信息:体现排污单位总体生产情况(可叠加计算获取); (2)生产设施:参与差别化管控和应急减排的生产线及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全面监测; (3)治污设施:环境治理设施监测须全覆盖; (4)其他需要监测的点位。 6.1.2预装信息备案 现场施工单位应将排污单位生产、治理工艺及流程图、工况监控点位分布示意图和《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现场勘察表》、安全电力施工承诺书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确保监测点位齐全、准确。 6.2安装与调试 6.2.1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第三方建设单位应按照已备案的《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现场勘察表》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避免对排污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安装调试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证、高压电工证等),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对排污单位原有的用电线路不造成影响。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093、GB50168、GB50171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6.2.2现场端监控设备通常安装在用户既有设备供电开关集成机柜内(现场防护等级为防爆的应使用防爆柜)中,采集设备应准确安装在对应开关位置,无强电源引出,满足机柜密闭要求。无法安装在用户既有柜体内的,现场可增加不低于用户现场防护等级的箱体,引出部分应采用PG 防水接头使用金属软管保护。 6.2.3 电表箱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6.2.3.1在原配电柜(箱)中加装时,电能表下端应加有回路名称的标签,两只三相电能表相距的最小距离应大于 80mm,单相电能表相距的最小距离应为 30mm,电能表与屏边最小距离应大于 40mm。 6.2.3.2单独配置的表箱在室内安装时宜安装在0.8m~1.8m的高度(安全距离内可清楚观察电量参数)。 6.2.3.3电表箱采用防水防雨箱,等级不低于IP54。 6.2.3.4电能表箱内电能表安装必须垂直牢固,表中心线向各方向的倾斜不大于5°。 6.2.4线路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6.2.4.1单独布放传输线缆的,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按设计要求预设布放线缆的线管、线槽,并符合下列规定:线管应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并应满足设计规定的管径利用率,按要求规范敷设;线槽应采用金属密封线槽,按设计规定的路由敷设;线槽安装位置左右偏差应不大于50mm,水平偏差每米不大于2mm,垂直线槽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3mm;金属线槽、金属管各段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缆线穿设前,管口应做防护;穿设后,管口应封堵。 6.2.4.2线缆在保护线管、线槽内布放,应满足下列要求:布放自然平直,不扭绞,不打圈,不接头,不受外力挤压;敷设弯曲半径应符合规范;与电力线、配电箱、配电间应保持规定的足够距离;线缆终接端应留有冗余,冗余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缆线两端应作标识,标识应清晰、准确,符合设计图纸的定,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敷设的缆线, 应具有明显特征区分,或间隔以标识标记,标识间隔宜不大于5米。 6.2.5智能电表电流互感器 (1)电压、电流回路R、S、T各相导线应分别采用黄、绿、红色单股绝缘铜质线,中性线应采用黑色单股绝缘铜质线;导线排列顺序应按正相序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2)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应安装电流接线端子后接入低压三相四线电能表,其电流互感器引入线应使用电流接线端子连接,并保证电流接线端子方便进行短接。 (3)电流互感器从输出端直接接至接线盒或接线端子,中间不宜有任何辅助接点。 (4)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4平方毫米,导线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5)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电流应与被监测生产、治污设施的参比电流相匹配,且满足最大电流不小于参比电流4倍的要求。 (6)现场端采集设备安装在室内的,工频运行的应直接安装在开关出线位置,变频运行的应安装在变频器进线侧。 6.2.6现场应能为数据采集传输仪不间断提供可靠的电力负荷,安装在户外的应配备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或在避雷保护范围内,安装位置不能位于通讯盲区,确保上下行数据传输稳定,同时应具备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6.2.7现场安装设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GB/T17214.1的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4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17626.2、GB/T 17626.3、GB/T 17626.4、GB/T 17626.5的有关要求。电源线和信号线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6.2.8现场实施单位应规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服从排污单位内部安全规定,杜绝不良行为,预防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现场施工顺利进行。 6.2.9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6.2.10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明确现场施工中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工人在管理和施工中安全责任。 6.2.1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着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和公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现场必须竖立、标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牌。 6.2.12现场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需方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制定应急方案,现场一旦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 6.2.13现场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具备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6.3信号采集与传输 6.3.1 采集参数选取 详见附件A1、A2 6.3.2 数据传输要求 6.3.2.1 数据传输协议 数据传输应符合HJ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见附录 C。 6.3.2.2 现场端监测因子编码规则 为满足工况监控的要求,对工况监测因子编码进行修编扩充。现场端监测因子编码格式采用六位固定长度的字母数字混合格式组成。具体结构如下图: 第一层:用工况及电量编码表,采用A-Z、a-z大小写字母表示,具体编码参见附录G1、G2 第二层:工况和电表设备模块号,采用1-9、a-z位阿拉伯数字或小写字母表示,具体编码参见附录H 扩展编码由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确定。 6.3.2.3 现场端工况及用电监测因子编码 遵循数据传输应符合HJ 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 6.3.2.4 现场端数据采集仪MN号规则 针对企业多条生产线和多个污染治理设施,通过数据采集仪MN号结合模块编号进行数据区分,规则为:66(固定)+6位地方行政区划代码+2位安装单位编号+2位运维单位编号+5位企业顺序号+3位企业数采仪编号,MN号具有唯一性,并可支持多设备数据上传。 2位安装单位编号和2位运维单位编号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谁安装、谁运维”原则,依据工况监控设备安装、运维单位情况统一编配下发。 5位企业顺序号由各县(市、区)属地分局按照企业预装信息备案顺序编配下发(例:该地第一家为00001,第二家为00002,……)。 3位企业数采仪编号由安装单位依据企业内部数采仪设置情况编配。 6.3.2.5 数据解析规则 根据现场安装调试信息表即附件B2,结构将数据与设备一一对应,如是通用性的属性值,须在调试信息表中明确具体监测因子。 6.4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 系统时钟时间控制48小时内误差不超过±0.5%。
7.技术验收 施工完毕、联网运行后由排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包括提出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确认验收等环节。验收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提供验收报告。 7.1提出申请 设备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经168小时稳定运行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向排污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验收申请书;(2)现场采用主要系统及设备的版权及专利证书;(3)现场采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书;(4)环保用电全过程监控系统方案;(5)信息采集与传输测试样例;(6)系统试运行报告。 7.2现场检查 排污单位对系统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设备性能、现场安装规范性、联网运行稳定性、系统功能全面性、系统安全性等。 (1)现场采用的设备必须具备权威部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书,现场设备应无版权及专利纠纷; (2)监测点布设及现场安装应符合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和满足本指南5.1和5.2章节要求; (3)信息采集与传输满足本指南第6.3要求; (4)现场采集设备维护、检修、更换方便,易于接近;系统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 (5)系统运行稳定,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7.3现场测试 主要对系统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主要进行以下测试:(1)调整污染源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功率负荷,观察中心端平台数据传输时延、数据准确性;(2)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对污染源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做停上电实验,观察中心端平台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3)其他关于监测点与监测数据匹配关系的测试。 7.4确认验收 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排污单位组织实施验收: (1)施工单位提供产品已获取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证; (2)现场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系统运行正常,技术指标达到本指导意见要求; (3)监测布点全面,现场设备安装位置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交企业平面图及企业产治污关系图,制图软件应使用CAD或Miscrosoft visio(2013版或以上)。企业平面图必须清晰、完整展示企业生产设施及环保处理设施的明确位置,并标注监测终端安装位置,便于后期管理部门检查。 (4)数据采集、传输及通信协议符合HJ212-2017的要求,并提供试运行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排污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填写验收意见单,格式见附录J。 7.5信息备案 完成验收后,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现场勘察表》; (2)现场端设备的检测合格证书; (3)企业生产、治理工艺及流程图; (4)企业平面图及企业产治污关系图; (5)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备现场安装调试信息表; (6)运行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 (7)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表; (8)现场端设备安装建设合同。 7.6不合格处理 对于抽查审核结果不符合安装、技术规范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企业(单位)不享受财政相关补贴。 8.运行维护管理 8.1 运行维护 在项目竣工验收,进行正式运行后,建设单位必须为本项目提供完善的售后运维服务,负责现场端硬件的售后服务,服务期满后排污单位可另行选择具备运维服务能力的单位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建设单位应提供具体的售后服务方案,提供售后服务具体措施、应急措施以及组织结构等。 8.2 运行维护物资储备: 8.2.1人车 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管理人员,并要求持证上岗。 8.2.2办事处(优先采取本地化服务) 优先采用本地化服务机制,在嘉兴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维护机构,具备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运行维护能力。 8.2.3备品备件(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要求) 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必须储备保证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备机以及相关耗材,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提供本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支持和保障,保障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安全。 8.3 运行维护工作内容: 1)传感器维护:(一月一次) 2)智能数据采集仪 :(一月一次) 8.4 运行维护响应承诺: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在半小时内进行响应,2 小时达到对于用户的故障申报和其他服务请求,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和工作时间内的邮件技术支持。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在24小时内恢复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则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备机。 8.5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健全岗位责任、报告制度、定期比对、运维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对运行维护中的档案进行整理归档,档案应完整、规范、格式统一: Ø 运行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Ø 周报、月报、年报等各种报告制度 Ø 运维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记录应完整、规范,格式统一,并定期整理存档 8.6 运行维护结果评价: ⑴数据联网率 ⑵数据完整率 ⑶数据准确性 ⑷故障次数
附录A1 涉VOCs重点行业主要生产设施必选监测点位表
附录A2 涉VOCs重点行业主要治理设施必选监测因子 静电除油
喷淋+UV光解/等离子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
RTO
分子筛转轮+CO燃烧
附件B1 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现场勘察表
填表说明:①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口的名称及编号应与排污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一致;②生产设施只填写有污染物产生的生产设备,如XX炉(窑)、XX反应釜、XX生产线(车间)、XX储罐等;③主要生产设备是指能直接反应对应生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主要设备;④治理设施包括脱硫、脱硝、低氮燃烧、除尘、有机废气治理、除臭等设施;⑤备用关系是指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同类设备“X备X用”;⑥排口类型为废气、有机废气、废水等。 注意事项:①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口三者之间必须相互匹配,不得出现错位现象,防止逻辑混乱;②有生产设施,且有污染物排放,但尚未建治理设施的,治理设施可以不填,但对应排口必须按《排污许可证(副本)》如实填写,不得漏填。
附件B2 企业产污、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备现场安装调试信息表
填表说明:①企业名称、数采仪MN号与实际相符,规则参照6.3.5.4;设备类别参照附录E ②企业设备名称栏填写名称及编号应与排污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一致; ③企业管理编号:企业现场用于内部管理的设备编号; ④电表模块编号与实际安装情况一致; ⑤通用性属性的工况模块编号与实际安装情况一致,对应电表模块编号和企业设备名称与上述电表信息一致,监测因子名称为实际工况监测因子;
附录C 上传分钟数据
附录D 系统编码表(根据 HJ212-2017 扩展编码使用)
附录E 现场端信息分类编码表
附录F 处理或生产工艺编码表 表F.1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处理工艺表
表F.2 生产设施工艺表
附录G 工况及用电量编码表 表 G.1工况编码表
表 G.2 用电量编码表
附录H 工况设备编码表
备注:表 H已列出的编码为举例编码,编码规则:表 G1或G2编码+XX(XX 采用1-9、a-z 数字加字母组合,先数字后字母加数字组合,例 01……99、a1……a9、b1、、、、b9、…….)
附录J 企业工况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表
安全电力施工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厂区安全生产规范,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督,严格落实规范停电施工要求,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若因本单位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受承诺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承诺方: 被承诺方: 签 章: 签 章: 日 期: 日 期: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