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005098/2020-101270 | 发布机构: | 石门镇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0-09-25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中共石门镇委员会关于印发《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中共石门镇委员会关于印发《石门镇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 《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石门镇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
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纪律要求,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关于严格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嘉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桐乡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石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从严从紧、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石门镇公务员(领导干部及退职领导干部除外)、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岗位合同工、行政村(社区)三套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干部)。 二、证件申请 第四条 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需填报《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审批表》(附件2)。公务员、事业中层干部、副高及以上事业专技人员、村(社区)书记(主任)以及退休满三年的原市管领导干部由分管党群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审批;事业一般人员、机关岗位合同工、行政村(社区)一般干部由镇组织委员审批。 三、审查审批 第五条 符合相关规定及申请条件的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1天,原则上要求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费用一律自理。 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履行以下审查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干部符合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的,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由本人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在《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上进行签字盖章。 (三)镇纪检部门审签、镇党委批复。经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后,干部将《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等材料按照外出活动审批的有关要求,提交分管(联村)领导、镇纪检部门审批签署意见,最后经镇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由镇党建办办理党委批复手续。 村(社区)书记因私出国(境)按《桐乡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市级备案管理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还需提前15天填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重要事项报告表》(附件5)。 第六条 经镇党委批复后,干部方可凭审批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填写好《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4),由党建工作办公室集中收集备查。 四、证件管理 第七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由镇党建办集中统一保管。镇党建办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国(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国(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党建办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干部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未办理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干部需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以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凭批准后的《石门镇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以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依照批准事项向镇党建办领取相应的出国(境)证件。 第十条 干部已经批准,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确定取消出国(境)事项后5天内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不能按时上交的,要书面作出说明。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镇党建办,并向相应的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或隐瞒事实私自出国(境)的; (二)在国(境)外期间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的; (三) 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四)私自变更出国(境)路线或私自逾期滞留的; (五)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六)私自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后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拒不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镇党委应严格审批管理,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出入境信息登记备案和核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5〕58号)规定执行。新进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岗位合同工以及村(社区)三套班子成员要及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登记表》(附件6)交镇党建办,镇党建办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干部的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等),党建工作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变更登记或撤销备案。已备案登记人员,有重大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做好更新报备。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党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应按上级规定或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