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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3人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1-18  16:29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严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公安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0年9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30日作出《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请求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这是任何行政机关执行公务都必须要求具备的,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属于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凡是能公开的一律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申请内容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属于实施处罚、强制之类的依据、条件、程序等政府信息,而且申请人根据桐公刑复字【2020】02号【2020】0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上告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的内容进行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必须依法予以公开。否则属于滥用职权,包庇违法犯罪的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遂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复议至贵府,望贵府查明案情,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20年09月1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王某、徐某、严某三人的《桐乡市公安局公安执法公开申请表》要求我局公开“一、将申请人王某(2019年12月2日)、徐某(2019年12月26日)、严某(2019年10月27日)等三人合法房屋被崇福镇派出所姚某带领手下强行闯门入室的人员身份信息及职务。二、申请获取这批人员对我们住在自己家中的家庭成员强行拖走,进行拘押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的权限”。收悉该申请后,我局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于2020年09月30日制作《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王某、徐某、严某三人的《桐乡市公安局公安执法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申请已作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项之规定,请求桐乡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2020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获取“一、王某(2019年12月21日),徐某(2019年12月26日),严某(2019年10月27日)等三人的合法房屋被崇福镇派出所姚某带领手下强行闯门入室的人员身份信息及职务。二、申请获取这批人员对我们住在自己家中家庭人员强行拖走,进行拘押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的权限。”9月30日,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作出《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桐乡市公安局公安执法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桐乡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事项呈批表》、检索说明、《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姚某带领手下强行闯门入室的人员身份信息及职务,和进行拘押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的权限”,实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9月30日作出《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