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2HL/2021-126647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11-24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桐财发〔2021〕258号 |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桐乡市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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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桐乡市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日 桐乡市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桐乡市体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1〕14号)、《桐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资金。(含中央、省、市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用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上级规定执行;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专项资金根据桐乡市常住人口数及人均公共体育支出标准等因素设立,总规模不超过1200万元。 第三条 除中央、省、市明确规定的政策以外,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结果确定调整、保留或取消。本周期为2021-2023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和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分配方案,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支出内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等方面。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镇(街道)行政部门的行政开支;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配和项目补助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分配 扶持各镇街道体育事业的发展,对纳入体育事业的基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占专项资金的50%,采用因素分配分为二部分进行补助。其中35%按镇街道场地面积、人口占比等因素进行分配,65%按镇街道年度体育工作考核情况综合测算后进行分配。 计算公式:补助金额=50%×{专项资金×35%×[55%×(镇街道体育场地面积/全市体育场地总面积)+45%(镇街道常住人口/全市常住人口)]+专项资金×65%[镇街道年度体育工作考核情况综合测算] }。 支持范围包括: 1.各镇街道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维修,包括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全民健身广场(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笼式)、百姓健身房等。用于资助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支持公共体育场地和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及体育事业数字化平台建设等。 2.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各项活动、竞赛工作以及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3.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以及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全民科学健身服务。购置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建全市各镇(街道)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 (二)项目补助 主要用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市级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上级要求配套补助的项目,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青少年各项目年度赛事、体育传统项目(体育特色)学校竞赛及各项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等。其中: 1.专项补助。占专项资金的40%。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获选上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补助、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纳入省、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配套补助等。 (2)基层单位输送人才的奖励,市级训练基地、点的扶持,对各级各类体校建设、业余训练补助。年度优秀运动、教练员奖励等。用于组织备战和参加嘉兴市级以上(含)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体育赛事等。 (3)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级承办的其他与体育相关的事项。 2.竞争性补助。占专项资金的10%,主要用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优秀项目或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赛事的奖励补助及培育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试点基地。 项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上级政府和桐乡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考核文件及补助标准等。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体育事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涉及转移支付到镇(街道、发展平台)的,镇(街道、发展平台)应根据资金指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和受补助单位。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涉及到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等,参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浙江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2016〕133号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及管理,项目完工后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二条 涉及对镇(街道、区)补助的资金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及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镇(街道、区)。 涉及到使用体彩公益金的,市财政局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编制三年项目规划等工作。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分配完毕,并在11月底前支付完毕。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在调整、追加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也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同时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绩效目标,制定对平台、镇、街道评价机制,强化对平台、镇、街道的目标管理及评价。评价结果与因素法分配资金挂钩,并纳入政府间全面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