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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3  14:23 来源: 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残联:

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经过十多年持续改造,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了“十三五”期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并从2019年起实施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机制。同时经过连续两轮农村危房全面治理改造,全省较大规模的农村存量危房安全隐患已基本消除。但是,由于房屋安全状况在不断动态变化,随着房屋自然老化和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今后仍会不断新出现部分危房。为及时有效治理改造今后动态出现的农村危房,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安,决定开展全省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20年起,全面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危房,并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其中,对全省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继续实施即时救助。

二、工作任务

(一)及时发现农村危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防汛防台检查暨隐患大排查工作要求,通过例行排查及时发现危房;乡(镇、街道)结合基层网格化管理,通过对农村住房全覆盖、网格化、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危房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通过多种渠道常态化受理群众发现的危房情况报告;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随时互通汇总相关部门掌握的农村危房情况。通过上述及其他渠道发现的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

(二)健全危房管理档案。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危房后,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由乡(镇、街道)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全过程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发现信息、安全性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录入电子档案。其中,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还需归入和录入按要求填写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申请补助资金等材料。

(三)区分认定改造对象。在动态鉴定确认农村危房及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基础上,区分认定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和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户,残联认定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一并认定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其他对象认定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对象。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应当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审查、县核准制度。区分认定后,在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建立管理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不仅要及时增补动态出现的新增危房,还要及时更新每户的治理改造、竣工验收等进展信息。

(四)及时实施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其中,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的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C级危房仍有人居住的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危险立即撤离人员。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鼓励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采取腾、拆、修、控等方式分类处置。腾空防控的危房,要及时采取其他解危措施,切实降低腾空防控比率。自住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

(五)把握标准确保质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农村危房,建设面积按照当地农村新建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切实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禁采用不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而单纯进行粉刷、贴面、装饰、铺地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

(六)认真做好其他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和镇级政府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各方面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农村危房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一卡通”补助资金发放制度;切实加强危房源头治理,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力度,加快拆除无人居住的老旧房屋(保护建筑除外),减少农房安全隐患;强化新建农房选址和质量安全管理,努力提高新建农房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或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果断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已确认的农村危房,要设立危房标志,周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打造解决相对贫困先行省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的责任扛在肩上,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和农村其他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决不把危房带入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要以“三个地”的政治站位和使命担当,在做好相对贫困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和全面做好农村其他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方面先行一步、走在前列。

(二)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在保留以往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中组建的工作机构基础上,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进行定期会商,确定当期即时治理改造和即时救助任务,研究决定解危治危措施,确保动态发现的农村危房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治理改造。同时,加强多部门信息共享,构建农村危房长效治理改造信息管理平台,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同时又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省财政继续按照户均7500元标准支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问题。对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等原因确实无力自筹资金进行危房改造的极度贫困家庭,要确保解决其危房改造问题;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要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加强全域土地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更好保障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用地。要优化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动态发现的农村危房按规定时间完成治理改造。

(四)进一步强化纪律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农村危房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决不允许麻痹松懈、推诿扯皮、被动应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长效机制不完善、危房发现不及时、治理改造进展慢,导致辖区内农村危房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的,要及时予以约谈和问责。对因此而发生农村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考核督查,把农村危房长效治理改造作为年度业务工作、平安创建、安全生产、扶贫开发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对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各地动态发现农村危房及治理改造进展情况实行按月报送制度,按附表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建设(房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省级补助资金按当年完成次年补助方式下达,各地应在每年9月底前按附件要求将当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当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完成数列入下一年度实际完成数报送。

附件:1.农村危房发现、鉴定、确认和治理改造情况月报表(1—4)

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年度实际完成情况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1

农村危房发现情况月报表

(年月份)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市县

名称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

农村其他危房(户)

合计发现数

其中:

当月

发现数

累计

发现数

低保户

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

贫困残疾人家庭

低保边缘户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全市













XX县













……


























说明:1.发现数是指通过所有渠道发现的疑似危房数;

2.当月数是指填报月份的该月发现数,累计数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至下一年9月底发现的逐月累计数。

附件1-2

农村危房鉴定情况月报表

(年月份)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市县

名称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

农村其他危房(户)

合计鉴定数

其中:

当月

鉴定数

累计

鉴定数

低保户

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

贫困残疾人家庭

低保边缘户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全市













XX县













……


























说明:当月数是指填报月份的该月鉴定数,累计数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至下一年9月底鉴定的逐月累计数。

附件1-3

农村危房确认情况月报表

(年月份)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市县

名称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

其他农村危房(户)

合计

确认数

其中:

合计

确认数

其中:

C级

D级

无房户

低保户

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

贫困残疾人家庭

低保

边缘户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贫困残疾人家庭

低保

边缘户


C级

D级

小计

其中:

涉及公共安全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全市





























XX县





























……


























































说明:1.确认数是指通过所有渠道发现的疑似危房数,按照发现一户、鉴定一户的要求,经鉴定后确认的C、D级危房数;

2.当月数是指填报月份的该月确认数,累计数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至下一年9月底确认的逐月累计数;

3.无房户是指农村困难家庭没有住房的户数。

附件1-4

农村危房治理改造情况月报表

(年月份)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市县

名称

C级危房

D级危房

农村困难家庭(户)

其他危房(户)

农村困难家庭(户)

其他危房(户)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当月

累计

新建

重建

改建

维修

其他

当月

累计

拆除

重建

维修

腾空

防控

其他

当月

累计

新建

重建

改建

维修

其他

当月

累计

拆除

重建

维修

腾空

防控

其他

全市





























XX县





























……


























































说明:1.新建数仅指无房农村困难家庭新建住房数,农村困难家庭拆除原有危房原址或异地重建的统一纳入重建填报;

2.改建数包括扩建数,维修数指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的数量,拆除数仅指拆除后不再重建的户数;

3.其他危房重建数包括拆除原有危房后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数;

4.当月数是指填报月份的改造完成数,即通过所列相应的各种方式完成的治理改造数小计得出。累计数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至下一年9月底完成治理的逐月累计数;

附件2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年度实际完成情况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市县名称

当年实际完成数

下年计划完成预测数

C级危房

D级危房

C级危房

D级危房

全市合计





XX县





……










说明:

1.当年实际完成数是指从上一年度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底止实际完成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总数。首年填报时仅填报当年1至9月份实际完成总数;

2.下年计划完成预测数是指根据各地近年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际情况预测从当年10月1日起至下年9月底止可能需要完成的改造数,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