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005092/2021-129296 | 发布机构: | 乌镇镇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12-12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乌政〔2021〕121号 |
乌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镇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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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村(社区): 《乌镇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镇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目 录 1 总则 - 4 - 1.1编制目的 - 4 - 1.2编制依据 - 4 - 1.3适用范围 - 4 - 1.4工作原则 - 4 - 1.5事件分类分级 - 5 - 1.6应急原则和响应分级 - 6 - 1.7应急预案体系 - 7 - 1.8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 8 - 2 组织指挥体系 - 9 -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 9 - 2.2应急办事机构与职责 - 9 -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 10 - 2.4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10 - 2.5专家咨询机构 - 12 - 3运行机制 - 12 - 3.1风险防控 - 12 - 3.2监测预警 - 13 -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 13 - 3.4恢复与重建 - 16 - 3.5信息发布 - 17 - 4保障措施 - 17 - 4.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 17 - 4.2应急队伍保障 - 17 - 4.3财力保障 - 18 - 4.4物资保障 - 18 - 4.5通信保障 - 19 - 4.6交通运输保障 - 19 - 4.7医疗卫生保障 - 19 - 4.8治安保障 - 19 - 4.9人员防护保障 - 20 - 5监督管理 - 20 - 5.1宣传和培训 - 20 - 5.1.2培训与宣传 - 21 - 5.2预案演练 - 21 - 5.3监督检查 - 22 - 5.4责任与奖惩 - 22 - 6附则 - 22 - 6.1预案管理 - 22 - 6.2发布实施 - 22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桐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桐乡市乌镇镇协助上级应急机构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需要由镇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2在本预案下,由镇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制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若干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指导镇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明确、合理分工、提高处置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加强应急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突发事件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失,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各类突发事件详细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现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1.6应急原则和响应分级 1.6.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级和县级政府负责应对。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6.2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启动Ⅳ级由桐乡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由嘉兴市政府主要负责同意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则由省级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应急预案体系 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镇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具体参考桐乡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镇综合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具体参考桐乡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4)驻镇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根据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5)大型活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或部门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8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设立乌镇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为镇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为:镇长任应急委组长,分管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应急委副组长,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全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全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编制、修订本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2应急办事机构与职责 镇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负责处理镇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督促落实上级应急机构、镇应急委领导有关应急方面的批示、指示精神;编制、修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协调镇各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导各专项突发事件工作机构的应急宣传、教育、演练等各项工作;承担镇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并设立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每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在镇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镇相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编制、修订、组织实施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机构有关决定事项;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和善后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承办镇应急委安排的其它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 2.4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党政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负责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工作。 综治办:负责辖区内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经发中心: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协调和调度工作;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孵化器、工业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农经中心:负责人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财政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社区管理、教育、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善后工作。 村镇建设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中的供排水、供气、供暖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防汛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设施、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办: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应急队伍、装备情况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环保所: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乌镇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 乌镇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应急队伍、装备情况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警中队:负责辖区内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秩序。 乌镇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分局: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时秩序维护、治安维稳等工作,并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它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本部门、单位监管职责的应急处置工作。 2.5专家咨询机构 镇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及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台风、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环保排污、食品药品生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分级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发布责任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社区(村委)和镇属有关单位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应急管理局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一般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事发地社区(村委)和镇属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事发0.5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情况。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应急管理局通报。同时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3)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应根据《桐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 3.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镇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3.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根据镇领导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单位请求或镇有关部门的建议,经镇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超出镇处置范围的,经镇应急委领导批准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3.4指挥与协调 需要镇层面处置的突发事件,由镇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区内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其它事项。 突发事件等级上升,按处理流程由上一级单位进行处置时,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3.7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镇政府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镇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3.3.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镇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依法报省政府。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由镇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镇应急委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由事发企事业单位及处置事件牵头部门提出,报镇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已启动省、市级应急预案,由省、市政府牵头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解除,由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结束的发布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上级和本级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4.2调查和总结 镇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镇应急委作出报告。协助上级政府处理的事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 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3.4.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需要镇援助的,由事发单位提出请求,由镇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镇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为有力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具体要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4保障措施 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由应急办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网络和镇数字化平台,逐步建立完善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以满足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要求。 4.2应急队伍保障 由镇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为主,组建一批在相关领域有抢险救援能力的专业队伍,作为抢险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工会、共青团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 镇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当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能得到上一级部门的支援。 发生突发事件后,必要时由镇向市政府报告协调驻桐乡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镇各专业队伍牵头组建部门要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应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 4.3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快速拨付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市政府给予支持的,由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4物资保障 由镇各部门、单位根据计划,落实有关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物资储备情况报应急办登记汇总。需政府采购的应急物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与上一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当出现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及时得到上一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支援。 4.5通信保障 由党建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电信支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6交通运输保障 4.6.1应急办要掌握车辆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4.6.2镇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指令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公安分局、交警中队对突发事件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4.6.3道路设施受损时,城建办要迅速组织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4.7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健办负责与市级相应医疗卫生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当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协调组织足够的医疗队伍、救护车辆、应急医疗器械及药品赶赴现场,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到指定救护医院。 4.8治安保障 由乌镇公安分局牵头,镇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突发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派出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警力不足时,可向市政府请求援助,由市政府调配警力予以援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4.9人员防护保障 村镇建设服务管理中心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因突发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镇批准后实施。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牵头组建救援队伍的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宣传和培训 5.1.1公众宣传教育 镇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要面向全区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要把一些常见的多发性事件的预防、应急知识编成小册子,在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灾、自救、互救等常识,有关业务部门要到基层进行业务指导。 5.1.2培训与宣传 应急办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和镇举办的各种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知识水平和处置工作能力;各部门、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镇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注重上岗前和经常性的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5.2预案演练 镇应急办协同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镇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本单位预案进行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评估、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案。 5.3监督检查 镇纪委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制定,镇应急办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镇有关部门、科室及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镇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