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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07Q/2021-107298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1-02-07
组配分类: 福利救助领域 文件编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7  09:52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嘉兴市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展示中心”),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试点,根据上级有关规范和要求,结合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群体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市、县两级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中心。

第三条  本指南参照民政部《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2014年6月)、《康复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GB/T16432-2016)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章  位置环境

第四条 展示中心应坚持就近就便、方便实用的原则,尽量选址在人口密度大、老年人口多的城区,建在方便老年人出行、生活的地段。

第五条 展示中心可依托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现有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展示中心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优先考虑建筑底层,如层数为2层及以上时应安装无障碍电梯或自动升降设备。

第七条 展示中心名称统一为“市/县(市、区)+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中心”,并将名称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各地可根据中心提供服务,加挂包含“租售”、“租赁”等字样的名称标牌。

第三章  内部设置

第八条  展示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并相对独立。

第九条  展示中心应合理设置如下区域:

(一)咨询接待区:为展示中心接待公众的窗口,主要是接受公众咨询,引导人员参观、体验、租赁、购买等咨询。接待区应设于中心入口或显眼处,配置无障碍接待台、桌椅、展厅介绍及分区示意图等。

(二)实物展示区:为展示中心的核心区域,分类展示各类需求量大、适用面广的康复辅助器具。应根据展厅实际,结合本地区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群体的需求量,因地制宜选择展示的样品种类。

(三)资料展示区:为实物展示的有机补充,主要是在实物展示和体验的基础上,通过纸质资料、多媒体等方式,对一些需求量小、技术要求高的康复辅助器具,以及政策文件、专业知识等进行补充展示。资料主要包括:康复辅助器具政策文件、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简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知识等。资料展示区可设置在展示中心一角,也可在展示中心内外单独设置。

(四)情景体验区:为展示中心的情景模拟展示区域,主要是通过营造室内及室外环境,使社会公众能够体验康复辅助器具的性能和特点。

第十条 展示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心内部或者外部区域选择设置如下区域:

(一)评估适配区:主要是通过配备专业人员、专业评估设备等,为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服务。

(二)功能恢复区:主要是通过配备专业人员、专业康复器材等,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开展康复治疗服务。

(三)仓储保管区:主要是通过设立仓库、配备货架等,用于保管、储存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四)清洗消毒区:主要是选择合适区域,配备各类清洗去污、消毒灭菌、检修包装等设施设备,用于洗消回收的康复辅助器具。

(五)保障管理区:为展示中心的管理与保障区域,可设置为办公休息、物品存放、人员培训等区域。

第十一条 展示中心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应采用缓步台阶,并设有轮椅坡道。

第十二条  展示中心应配备安防、消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

第四章  展示器具

第十三条  可根据本地需求和场地实际,在实物展示区、情景体验区选择展出以下康复辅助器具:

(一)助行类: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斜坡板、手动轮椅车、动力轮椅车、电动站立轮椅、电动爬楼梯轮椅、手杖、四角拐、坐凳式手杖、腋杖、肘杖、无轮助行器、双轮助行器、购物助行车、老年代步车、盲杖、电子导盲器、移位带、手动移位器、电动移位器、转移板等。

(二)助洁类:包括但不限于洗浴床、洗头机、淋浴凳、淋浴椅、挂壁式上翻淋浴器、床边型淋浴器、便携式床用淋浴器、搓澡板、浴室防滑垫、防滑地毯、弯柄搓背器、沐浴露、特制指甲钳、电动剃须刀、长粗柄梳、带吸盘的刷子等。

(三)护理类: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手摇护理床、多功能手摇护理床、普通电动护理床、多功能电动护理床、防褥疮床垫、防褥疮座垫、床用辅助起坐充气垫、床边扶手、起身架、体位垫等。

(四)如厕类:包括但不限于马桶助力架、马桶增高器、坐便椅、大便盆、男用小便壶、女用小便壶、男用智能集尿器、女用智能集尿器、尿不湿、拉拉裤等。

(五)护具类: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型护腕、发泡护腕、发泡护肘、发泡护膝、发泡护脚踝、发泡护肩、发泡护腰带、静脉曲张袜、羊毛护膝、护腰带、颈托、防护面罩、护目镜、硬帮鞋、加厚袜、穿袜器、系扣器等。

(六)视听类:包括但不限于手持式放大镜、台灯式放大镜、折叠式放大镜、便携式电子助视器、台式电子助视器、助听器、沟通板、带大按键电话、书写器、扬声器、电脑输入辅助器具等。

(七)进食类:包括但不限于适老化餐桌、喂水器、饮水杯、围兜、围裙、无握力防抖勺、带弹簧片的筷子、加粗手柄器具、防滑垫、防洒碟、防洒碗、万能袖套等。

(八)智能类: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式一键呼救、穿戴式一键呼救、GPS定位手环、燃气泄漏报警器、漏水报警传感器、烟雾报警传感器等。

(九)医疗类:包括但不限于家用制氧机、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体重秤、肌肉刺激仪、吸痰器、雾化器等。

(十)益智类:包括但不限于迷宫游戏、玩具阶梯计算器、拼音翻板、认知图形拼板、时间拨钟等。

第十四条  可根据本地需求和场地实际,在资料展示区选择展出以下康复辅助器具:

(一)矫形器和假肢:主要包括脊柱和颅部矫形器、腹部矫形器、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上肢假肢、下肢假肢、矫形鞋等。

(二)技能训练辅助器具:主要包括沟通治疗和沟通训练辅助器具、替代增强沟通训练辅助器具、失禁训练辅助器具、认知技能训练辅助器具、基本技能训练辅助器具、教育课程训练辅助器具、艺术训练辅助器具、社交技能训练辅助器具、输入器件及操作产品和货物的训练控制辅助器具、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的辅助器具等。

(三)用于环境改善和评估的辅助器具:主要包括改善环境辅助器具(比如:降低噪音的辅助器具、减小振动的辅助器具、照明控制辅助器具)等。

(四)就业和职业训练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工作场所的家具和装饰元素、工作场所固定、探取、抓握物品的辅助器具、工作场所健康保护和安全的辅助器具等。

第五章  服务提供

第十五条  展示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服务:

(一)展示服务。展示中心对外开放,让社会公众能近距离看到、接触到、体验到康复辅助器具,推动康复辅助器具的租赁与销售,提升社会公众意识。

(二)适配服务。依托展示中心,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为机构内部及周边有需求人员提供适配服务。

(三)租赁服务。依托展示中心和信息系统,由专业机构为有需求人员提供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的租赁、回收、消毒等服务。

(四)销售服务。依托展示中心和信息系统,由市场主体、专业人员为有需求人员提供康复辅助器具以及其他易耗品的销售服务。

(五)体验服务。依托展示中心,采取预约的方式,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定期上门为机构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指导,提升机构康复能力,增强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展示中心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社会化运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展示中心,并争取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展示中心应加强各方面的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履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展示中心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为指导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指南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